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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要素
根据《民法典》第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一)夫妻共同债务认定三层次: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即【共债共签】制度,即可以是事前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追认。事后的追认,形式上不限于书面形式,短信、微信、电话录音、邮件等形式在实践中也会被认可。

2、为日常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

     此类债务主要指依据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即因日常生活需要所产生的一家人的衣、食、住、行、医疗、教育、亲友馈赠等方面的支出。

3、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不是夫妻共同债务。

     当夫妻一方与第三人形成债权债务关系时,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此时将举证责任课以债权人,以倒逼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按照第一款规定要求举债人的配偶签字同意,以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可以最大限度地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形。

(​​​​​​二)法院认定夫妻共同债务的审查要点:

1、夫妻就债务达成合意

     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时均应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配偶双方的合意,既可以明示也可以默示。明示包括夫妻双方共签借据或一方以短信、微信等方式表示合意;非举债配偶以其名下财产为借款设立抵押,借款后曾归还借款等追认行为。 默示包括做出能够推断出共同负债的行为,如借款汇入配偶名下实际控制账户等。非举债配偶事后知情但未做出追认的不能认为就债务达成夫妻共负债务的合意。

2、夫妻一方负债用于家庭日常生活

    “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是指夫妻双方及其共同生活的未成年子女在日常生活中的必要开支,包括正常的衣食住行消费、日用品购买、医疗保健、子女教育、老人赡养、以及正当的娱乐、文化消费等,其金额和目的应当符合“日常性”和“合理性”。 法院会根据负债金额大小、当地经济水平、借款名义、夫妻社会地位、职业、资产、收入等因素,综合认定债务是否超出合理日常家事代理额度。

3、债权人能够证明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共同债务

 (​​​​​​三) 对于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对外所负债务且明显超出家庭日常生活范畴时,债权人需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1、对于“夫妻共同生活”的审查要点:

    “夫妻共同生活”范围大于“家庭日常生活”。夫妻共同生活支出是指夫妻双方共同消费支配、形成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基于夫妻共同利益管理共同财产产生的支出。

     下列情形一般可认定为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1)购买住房和车辆、装修、休闲旅行、投资等金额较大的支出;

     2)夫妻一方因参加教育培训、接受重大医疗服务所支付的费用;

     3)夫妻一方为抚养未成年子女所支付的出国、私立教育、医疗、资助子女结婚等,以及为履行赡养义务所支付的费用。

     非举债配偶可以说明以上大宗支出资金来源的除外。另外,婚前举债但用于婚后夫妻共同生活的,仍可依其用途属性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大额借贷中存在部分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部分用于个人消费的情形,应按照实际用途分别作出处理。

2、“夫妻共同生产经营”的审查要点

     共同生产经营认定三要素:债务款项专用性+夫妻经营共同性+经营利润共享性。款项专用性指债务专用于生产经营。经营共同性指生产经营活动系夫妻双方基于共同意志协力经营,表现为夫妻共同决策、共同投资、分工合作、共同经营管理。以合意参与为核心。 利润共享性指无论生产经营活动是否产生盈利结果,经营收益一贯为家庭主要收入或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如有明确证据可以证明款项专用性和经营共同性,则对利润共享性可以无需再作审查;如经营共同性难以认定时,可以依据款项专用性和利润共享性来判断该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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