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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争议,发包人可以起诉主体有哪些
建设工程的施工合同一般为发包方与承包方两方合同,由总承包方作为施工方与发包方通过合同约定工程的工期、质量标准、价款及支付等等主要内容,总承包方在合同确定的工期内将工程完工并经过竣工验收合格后交付发包方使用。

但是在实际的施工过程中,对于一些专业工程,总承包人往往会选择专业分包人将专业工程分包出去,由专业的人来做专业的事情。或者一些非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部分会以各种方式转包给其他主体来实际施工进行,其他实际施工的单位就会成为工程的实际施工人。

根据《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的有关规定,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时,发包人提起诉讼的被告有以下3个:

建设工程

1、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总承包人为被告提起诉讼;

因为发包人与总承包人有合同,这种情况理所应当。

2、因建设工程质量发生争议的,发包人可以把分包人列为被告;

虽然分包人与发包人之间一般并无直接的合同,但是分包人作为分项专业工程的施工人,对专项工程的质量通过总承包人质量责任而对发包人有义务,因此,分包人可以被没有合同关系的发包人列为被告。

3、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实际施工人也是与发包方无直接合同的工程当事人。可以列为被告的理由与分包人一样。

建设工程的质量争议是一种需要厘清责任主体的重大争议,实际施工人和分包人虽然与发包人并无直接的合同关系,但仍然可以作为发包人提起工程质量争议诉讼时的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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