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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诉讼时效中断
所谓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已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起算。
要注意的是,在行使权益的时候,要注意证据的保全。现实中,很多权利人缺乏证据保全意识,未能保留证据的原始载体,致使诉讼时效中断的事实无法得到证实,最后诉讼时效已过。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形
听.讼小编根据《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时效规定),现将诉讼时效中断的具体情形整理如下: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
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对上述第1条情形,如果对方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签收人可以是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负责收发信件的部门或者被授权主体;如果对方当事人为自然人的,签收人可以是自然人本人、同住的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亲属或者被授权主体。而对上述第二条情形,以电子邮件、数据电文、微信、短信等方式发送的催款通知请务必确保“发送成功”。以EMS/顺丰等快递方式发送的催款通知要保留原始快递面单,快递签收送达情况,如快递被退回请记住“原封不动保留”。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该种情况一般是债务人有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比如有录音或者书面承诺予以证明。《时效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的“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时效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的,诉讼时效从提交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日起中断。因此,未缴诉讼费按撤诉处理,仍可视为诉讼时效中断。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1)申请支付令;(2)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3)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4)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5)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6)在诉讼中主张抵销。(7)权利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请求保护其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从其报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断。刑事案件进入审理阶段,诉讼时效期间从刑事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8)权利人配合刑事侦查可产生民事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9)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
《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但法律赋予当事人的权利是要求当事人积极的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的中断虽然有效地保障了权利人的起诉权,但权利人也不要因此怠于行使其权利,因为证据的保全存在一定的不确定因素,一旦证据不在容易在形势上变被动。不管债务人能否履行其债务,也应先将自身权利得以保障,等待时期,再来扭转乾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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