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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承包制法律合同的效力
在建筑工程领域有一种特殊的经营模式,施工企业将其承包的工程以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的形式,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交由企业下属分支机构或者内部人员进行实际施工,内部承包人自负盈亏,施工企业收取一定管理费,这种经营模式通常称为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本文将为大家介绍内部承包制。

内部承包合同的特点

建筑施工企业将所承包的建设工程再次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本单位在册的项目经理等本企业职工,两者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行政隶属关系;如果承包给个人的,两者之间须有合法的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关系。

内部承包人使用建筑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企业名称等在建筑施工企业的管理和监督下进行项目施工。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或者其他现场管理人员,由建筑施工企业统一聘用、任免和调动。

内部承包人组织项目施工所需的人、材、机及资金,由建筑施工企业予以协调支持。内部承包人在建筑施工企业统一管理和监督下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建筑工程

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内部承包人必须是施工企业的员工,与施工企业存在合法的劳动法律关系,从而保证内部承包合同的主体适格,这是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前提条件。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是否存在合法的劳动关系,具体可通过双方是否签订劳动合同、缴纳社会保险、工资单、人事档案管理等来判断。如果内部承包人与施工企业不存在劳动关系,就无从谈起接受公司的管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会被认定成内部承包合同因涉嫌违法分包、转包或挂靠而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法律法规在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认定中已明确提出了对承包人资质的管理问题。因而,在确定了内部承包人确实为施工企业员工的基础上,内部承包合同的效力认定还要考虑到施工企业是否有对内部承包人资质进行管理。资质管理,一方面是指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的人员管理,即施工企业为内部承包人配备了足够的专业人才,比如建造师、造价师、设计人员和监理人员等,组建专业团队保障工程项目顺利推进,另一方面是指施工企业对内部承包人的财务管理,即施工企业严格按照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付款时间、付款条件的约定来向内部承包人付款,比如,内部承包人只有在相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企业才向其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

结语

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合同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规定,应当认可其效力。甚至可以考虑适当鼓励建设工程内部承包制,充分调动建筑施工企业和内部承包人的积极性,同时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对建设工程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以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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