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位置: 首页> 法律资讯> 法律专题> 守法普法> 资讯详情
劳动者应聘中要注意这些侵权行为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01、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告知哪些内容?

案例1:2013年9月,王某参加了一次招聘会,之后有一家公司通知王某面试。在面试过程中,该公司详细介绍了自己的发展历程,以及公司的企业文化。当王某问到工作地点及劳动报酬时,公司负责人称:“不确定, 只要成为公司的员工就要服从分配,报酬问题根据工作业绩及个人表现来定。”听完之后王某很迷惑。请问:用人单位在招聘时应当告知哪些内容?

法律解析

用人单位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致使劳动者在应聘时不能全面了解信息,这样在履行劳动合同时就会出现纠纷,给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因此,用人单位在招聘时的如实告知义务包括两部分: -是法定告知内容;二是劳动者要求了解的与工作相关的内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02、公司录用新员工时能否收取风险抵押金?

案例2:高某高中毕业后和朋友去某公司应聘,公司却提出要收2000元风脸抵押金。公司招聘人员同时还告诉阿使,不愿意交风险抵押金就不录用。高某想知道, 这种收取风险抵押金的行为合法吗?

法律解析

企业在招录员工与之签劳动合同的时候不能收取风险抵押金等。本案中,高某应聘的公司要求高某交纳风险抵押金,否则就不录用,这实际上是对劳动者一种变相的要挟强迫。不仅违背了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的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而且也违反了不得收取任何形式财物的法律、法规规定。

法条链接

《劳动合同法》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03、职前培训是否已建立了劳动关系?

案例3:李某和朋友一起应聘到一家公司工作。在上岗前,工厂要对新员工进行为期3个月的培训。公司人事跟李某等人说,培训期间不算正式工作,每个月只发给他们500元生活费。培训期满后,公司按照李某等人在培训期间的表现,决定是否聘用他们。李某想知道,公司人事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劳动法

法律解析

公司人事的说法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自李某等人参加培训的第一天起即与工厂建立了劳动关系。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法条链接

《劳动法》第三条第一款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04、劳动合同中规定在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违法吗?

案例4:一公司招前台,苏女士前往面试,企业面试负责人要求苏女士承诺三年内不结婚、生育,否则不予签订劳动合同;履行合同期间怀孕的,要与之解除劳动合同并须赔偿企业招聘费用。苏女士虽然不情愿,但是觉得找工作不易就违心答应了。一年后,苏女士隐婚并怀孕了,企业对苏女士说我们按照约定解除劳动合同,要求弥补企业损失。苏女士想知道,在职期间不能结婚、生育违法吗?

案例解析

企业这样做是违法的。侵犯了公民的结婚自由权和生育权。这一条款即使写入劳动合同,也是无效条款。修订后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在第23条增加了一项新规定: "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第27条:“任何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但是,女职工要求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除外。”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九款: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1) 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2) 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听.讼是专业的法律咨询平台tingsonglaw.com,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需要咨询,欢迎致电律师。

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新闻时事、法律法规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作品内图片源于网络。仅供交流学习,若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联系客服告知,我们核实后将立即删除。
听讼网整理
做您的口袋律师,倾听您的法律问题
0
您的鼓励,将成为作者的创作动力。
全部文章8547

推荐阅读

热门文章

最新咨询解答

免费咨询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