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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承担业主家中被盗责任情况
业主财产被盗,物业真的任何情况下都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要律师请的好,证据完善,一样可以要求物业承担赔偿责任。

2009年10月14日,某物业公司与(化名:张三)、(化名:李四)签订物业协议,约定张三作为乙方将其商住房屋委托甲方某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第二条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协助公安部门维护本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秩序、设立护卫值班室,24小时值班,建立巡逻制度等。

2014年6月1日,成都市龙泉驿区龙泉街道金上城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为(甲方)与某物业公司(乙方)签订物业合同,约定合同标的为“成都市龙泉驿某小区",由某物业公司为其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服务期期限:叁年,自2014年6月1日起至2017年5月31日止。

第四条约定物业服务委托事项,其中物业服务委托事项附件《物业服务内容和标准》第四条“人员及物品出入管理"约定,住户凭IC卡感应刷卡开门或保安人员确认身份后进入小区;对来访人员可与待访住户联络,得到住户确认后,方可进入;对不肯合作强行闯入的人员,通过对讲机报告班长或巡楼保安,必要情况下报警,并协助警方处理;对现场处置情况做简要记录。第五条约定,物业服务费实行包干制,电梯公寓:1.1元/月·平方米,商业:1.8元/月·平方米。第十九条第10项约定,乙方应当协助做好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安全防范工作。

  协议签订后,某物业公司开始为成都市龙泉驿区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在提供物业服务期间,某物业公司未严格按物业服务合同有关人员及物品出入管理相关内容和标准执行,存在对来访人员登记不全,未与住户确认即放行的情况。此外,张三、李四房屋所在单元的单元门门禁长期处于失效状态,某物业公司未进行维修、维护。2015年3月2日晚8时许,张三、李四回家后发现家中失窃。张三、李四随即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被盗物品价值约54000元,但该案至今未侦破。

被盗

张三、李四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物业公司赔偿张三、李四各项损失37640元整(按各项损失的50%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某物业公司承担。

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辩称:张三、李四的起诉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根据张三、李四起诉的发生盗窃地点在家中,属于私人地点;按照物业条例、物权法等被告履行了公共部分的管理,并采取相应措施,从事实与法律上看某物业公司不承担责任。

法院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物业协议,某物业公司负有对公共区域的单元门禁进行维护、对外来人员进行身份核对、登记的义务。某物业公司未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全面履行相应义务,其安全保障方面存在漏洞和隐患,给予了盗窃者以可乘之机。由此致使张三、李四家中财物被盗,某物业公司的违约行为与张三、李四家被盗的后果之间具有一定的因果关系,某物业公司应对由此给张三、李四造成的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张三、李四发现被盗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清点财物,目的在于通过侦查机关的侦查尽快追回被盗财物,免受损失。从情理上分析,发现被盗当时对被盗物品及其价值的陈述是较为客观真实的,张三、李四提供的购买物品的部分票据也可以佐证被盗财产的价值。故本院综合某物业公司过错程度、财产实际价值等情况,酌情确定某物业公司应赔偿张三、李四损失15000元。

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成都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向原告张三、李四支付失窃物品损失赔偿费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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