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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30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由此可见,离婚冷静期需要两个30日。第一个30日,是从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申请之日起算的30日,在这期间内,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那么这个婚姻关系没有办法协议解除。
这个30日的期限届满之后,再起算第二个30日。在这期间内,双方应该一起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离婚证,如果没有去,则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这个婚姻关系仍然没有办法协议解除。
《民法典》实施至今已有一段时间,对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设立,有人认为确实非常有必要,因为能够减少冲动离婚,但是也有人担心:冷静期的设置,会不会让急于脱离婚姻苦海甚至在经历家庭暴力的婚姻受害者增加痛苦或面临危险呢?
其实,这个离婚冷静期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诉讼离婚并不受此限制。所以说,如果真的遭受了家庭暴力、遗弃等严重侵害行为,建议受害方及时通过诉讼的方式寻求解决。
归根到底,“冷静”二字考验的是夫妻双方对婚姻、家庭、人生的态度。希望夫妻双方在遇到离婚问题时能充分考虑,真正冷静之后再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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