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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冷淡是破坏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吗?
夫妻双方长期不发生关系,拒绝一方属于对另一方的家庭暴力(冷暴力)。那么,因身体原因造成的性冷淡,一方能否以此为理由申请离婚,并成功离婚

原告叶某、被告黎某某均有婚史,各自离异后于2009年5月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2010年10月20日,双方自愿到罗定市民政局登记结婚,并于2011年2月4日生育了儿子黎某甲。

婚后由于原、被告性生活不和谐,原告不能满足被告性生活的需求,被告便打骂过原告并又怀疑原告有不专一行为,因而产生夫妻矛盾,导致夫妻关系恶化。2015年8月10日,又因原告拒绝被告性生活要求而遭被告摔倒在地受伤并经邻居报警到现场处理后,原告便携带儿子回娘家生活至今。原告遂于2015年9月14日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0月20日结婚,婚后生育一子现已4岁半。被告是再婚,与前妻生育一子现已成年。原告与被告结婚后,大半时间都是在家庭暴力中度过的,被告稍有不顺心就制造矛盾打骂原告,最严重的一次是2015年8月10日,由于原告身体不适拒绝被告性生活要求,被告就用力将原告摔倒在地,致使原告肘关节及面部多处受伤,经邻居报警到现场制止后才停止打骂。被告黎某某摧残原告身心健康,把原告当成满足被告性欲的工具,在原告上环身体虚弱及取环后下身经常出血情况下,被告也不顾某某反对而强行要过性生活,且还曾当着儿子的面脱我衣服,抓我乳房。为躲避被告的行为,原告只好带着儿子外出一段时间,而被告却用电话、信息恐吓、威胁原告,且还到儿子就读的幼儿园门口大声辱骂原告,造成了恶劣影响及对儿子心理产生恐惧。另外,被告不尽家庭责任,对儿子漠不关心,视若陌生人。由于被告的上述行为,夫妻感情已破裂,无和好可能,原告便携带儿子回娘家生活。
感情破裂
故此,特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准许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儿子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每月支付儿子至十八周某某的抚养费1000元给原告;三、被告支付经济帮助5万元给原告;四、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产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原告性冷淡所致,从认识原告过第一次性生活就发现有原告不适感,致使结婚至今双方的性生活不足40次。我认为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不同意离婚。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属重组家庭,婚后更应共同努力培养真挚的夫妻感情。但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被告在夫妻存续期间因原告不满足其性生活需求而打骂原告,且又怀疑原告有不专一行为,从而导致不但未能建立起夫妻感情,而且造成夫妻关系恶化,难以共同生活,过错在于被告。案经调解,和好无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的规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亦属确已破裂,应准许原、被告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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