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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是解决一方不同意离婚的唯一途径,诉讼离婚的,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第1079条的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同时,给出了五种法定离婚的情况,具体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准予离婚(或调解,或诉讼):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
(5)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同时还需注意,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诉讼离婚涉及很多具体内容,例如管辖权法院、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对方财产的取证、孩子抚养权的争夺等,任何一方面的内容都会牵涉离婚的具体利益,如管辖权的管理上就有:
(1)一般为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追索赡养费、抚育费、扶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1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管辖权选择错误,会降低诉讼效率,也会增加诉讼成本。
诉讼离婚,建议让婚姻律师介入具体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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