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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代孕若干问题
自古以来,“谁是亲生父亲”这个问题不论是从历史野史传记还是娱乐圈都缔造了无数个精彩绝伦的故事,而“谁是孩子的生母”却是板上钉钉的。

随着不孕不育、中年失独、人口老龄化等社会问题的凸显,现代生殖技术发展迅速,“商业代孕”“人卵交易”等现象层出不穷,也带来了诸多社会伦理和法律问题。小编希望通过下面一则案例能引发大家的思考:

A先生与B女士结婚二十余年,二人事业有成,虽膝下没有子女,却恩爱有加。然夫妻二人每每想起老来家业无人继承,也享受不到“儿孙满堂”的天伦之乐,二人唏嘘不已,夜不能寐。一次偶然机会,经朋友介绍,A先生认识了一家代孕商业服务机构,可以提供卵子购买、跨国代孕、双生选择、性别定制等一条龙服务。夫妻双方思虑再三,找到了代孕机构,在代孕机构的安排下,由A先生提供精子,精心挑选某名牌大学的硕士C提供的卵子,通过一系列现代生殖技术培植出双胞胎的胚胎,然后将胚胎注入D女士的子宫进行代孕,最后喜得双胞胎子女。夫妻二人中年得子,十分欢喜,将孩子们照顾得无微不至。

然而,天有不测风云,夫妻二人因感情变故导致夫妻关系破裂,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发生争执,诉诸公堂。A先生以双胞胎子女非B女士所生为由,请求法院认定不存在亲子关系,双胞胎应由A先生负责抚养。因基因母亲、分娩母亲与养育母亲各不相同,双胞胎子女有三个妈妈,给审理该案的法官带来困扰。

从法律层面来看,关于亲子关系的认定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学术上主要有四种主流学说,分别是“契约说”“血缘说”“子宫分娩说”和“子女最佳利益说”。其中,“血缘说”和“子宫分娩说”在此不做赘述,契约说主要指尊重当事人关于亲子关系的约定,子女最佳利益说主要指要充分听取子女意见,以子女的最佳利益作为主要认定的标准。同时,根据民法典、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可以就该问题处理梳理出几项原则:

1、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原则。

2、经夫妻一致同意的人工授精,视为婚生子女。

3、对亲子关系有异议的,父或者母或成年子女均可起诉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代孕
回归到本案例,A和B是在共同意愿下生育双胞胎子女,因此A以B与代孕所生子女不具备血缘关系来否定其在养育过程中已经形成的亲子关系,原则上违反了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权利原则,因此其主张不应得到支持。

综上而言,小编认为:不论代孕行为是否合法,别让孩子成为牺牲品。在目前法律尚无明文规定代孕亲子关系认定规则的情况下,如因感情变故或利益纠纷造成“多母争一子”或“代孕子女被弃养”等抚养权争议,除了通过“血缘说”和“子宫分娩说”认定亲子关系外,更要以“子女最佳利益”为原则,同时结合民法典等现行法律法规,充分保障代孕子女的合法权益,避免对代孕子女造成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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