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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纠纷中的赔偿责任
在《劳动合同法》中主要规定了企业补偿或者赔偿员工的情形,对于员工赔偿或者补偿企业的情形基本没有规定。除了第九十条关于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的有个原则性规定外,就没有更明确的条款来制约员工了。但是实际上员工在工作中造成公司损失的情况还是相当普遍的,在《劳动合同法》里没有看到任何条款规定,这个该怎么办。
我们仔细回顾一下,劳动者需要赔偿或者补偿企业的情形,除了上述的违反保密协议和竞业限制之外,还有哪些呢?培训服务期算一个,其他的呢?好像就想不出来了。
关于办户口的问题,我们在前面的文章里谈过了。企业帮忙落户不能约定服务期,约定了也是无效的。很多企业现在很慌,不太愿意帮应届生落户,就怕拿了户口就走人。如果每年落户的人比较多,那么走掉一两个人还不太要紧,如果一共才落户1个,结果拿到户口就走了,这样很明显会影响到企业第二年帮其他人办户口。
企业希望对员工有个约束,不能拿了户口就走人。员工则希望自身利益最大化,拿了户口就想找更好的地方去。这个矛盾我们说过,签协议是无效的,让员工个人声明的作用可能会大些。至少落个违背诚信原则,也算有一个依据了。
二、工作中造成损失了怎么办
员工在工作中没有达到公司的预期,要么是少赚钱了,要么是造成损失了,总之,没有达到公司预期的收益。这当中的情况会比较复杂,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我们先不讨论。就在这个时候,员工提出要辞职了。公司怎么办?
一般来说,公司总是希望员工能善始善终,至少把一个工作的完整结果收尾了再走。现在事情出了纰漏,员工又想一走了之,公司显然不愿意。
从《劳动合同法》来说,员工只要尽到了提前一个月通知的义务,就可以到时离职了。不存在需要公司批准的问题。好像公司对此就没有什么制约措施了。但是从《民法典》来看,事情可能并不如此。因为工作中出现问题,就此造成公司损失或者收益没有达到预期,员工应当承担多大的责任,这个可以分成好几种情况来讨论。但是公司还是有办法来主张自己的权利的。
首先要看这个损失是市场风险,还是公司内部的问题。其次,要搞清楚是员工的职务行为,还是纯粹的主观恶意。然后还要看员工在这里面承担多大的责任。最后就是要把具体的损失计算出来。
有了这些结论后,再来说是不是要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员工讨回损失。如果上面几个问题没搞清楚的,那么公司的损失只能自认倒霉了。而且即便算清楚了,可能也拿不回全部损失。一般只要无法证明员工是主观恶意,故意搞破坏的,根据以往的案例看,员工一般最多也就承担20%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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