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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中被盗,物业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2020年,家住某小区的薄宁家中被盗,薄宁认为,小区的物业保安未尽到职责,将该小区的物业公司起诉至法院。

诉讼中,物业公司向法院提交了《物业服务协议》,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的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修缮,对公共绿化进行养护和管理,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对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进行协助管理,并向法院提交了巡逻值班表、外来车辆进出登记记录、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及秩序员值班及交接班记录等证据材料。

法院认为:物业公司按照《物业服务协议》约定对小区实施了相应的公共秩序的安保措施,履行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薄宁的损失进行赔偿。依法判决驳回了薄宁的诉讼请求。
物业公司

物业公司的安保义务是属于防范性质的,是物业公司与业主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义务,与公安机关的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是有根本区别的,业主被盗的直接责任人是盗窃者,物业公司仅需在失职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中,《物业服务协议》约定物业公司对房屋的共有部分、公共设施设备等进行维护、修缮,对公共绿化进行养护和管理,对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对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进行协助管理,薄宁主张物业公司在履行管理职责过程中存在过错,导致其家中被盗,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且物业公司提供了被盗时间段的巡逻值班表、外来车辆进出登记记录、外来人员进出登记记录及秩序员值班及交接班记录等证据,用以证明其履行了相关的安全保障义务。据此,法院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提供相应的服务。物业管理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判决驳回王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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