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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小王准备搬入新家,意外情况发生了,小盖的前妻李某告知小王其对该套住宅享有居住权,阻止小王入住。小盖与李某于2021年2月协议离婚,双方协商一致将该住宅过户给小盖,同时协议约定李某对该住宅享有居住权,并办理了相关登记。
小王可以主张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小盖承担违约责任。依据如下:
首先,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之规定,卖家小盖有义务履行通知义务,告知小王所卖房屋设有居住权,没有通知到位,属于违法行为;
其次,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一十二条:“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卖家小盖负有保证第三人对该标的物不享有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是卖家小盖所卖房屋设有居住权;
第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之规定,由于该房屋设置了居住权,导致买家小王使用房屋的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小王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最后,根据《民法典》第五百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之规定,卖家小盖隐瞒了该房屋设有居住权的重要事实,造成买家小王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买家小王享有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卖家小盖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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