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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按份共有,按份共有的权利有哪些
按份共有: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同一项财产按照确定的各自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

这种共有关系通常发生在联营、合伙、共同购置生产资料、共同兴建工程等情况下,其发生的根据是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协议。
按份共有不是分割共有财产、各自独享财产所有权,而是每个共有人按照预先确定的比例、数量、标准对于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

按份共有基本特征:
1.权义以财产份额为依据:共有人在共有关系中应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是以其在共有财产中一定份额为依据的。
2.份额的确定规则:约定>出资额>视为等额享有
有约定依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
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3.权义统一:按份共有人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承担一定的义务。

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包括:
(1)依份额享有共有权。
按份共有人行使权利、享受利益的大小与其预先确定的份额成正比。
每个共有人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要受到其他共有人享有权利的影响与制约。
因此,对共有财产的使用和收益方法,应从维护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出发,由全体共有人事先协商决定。
依个人意志擅自行使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等权利的,应视为对其他共有人合法权益的侵犯,其他共有人有权要求侵权人赔偿损失、返还不当得利或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分割请求权和转让权。
为了保护共有人的利益,同时又保证各共有人有加人和退出共有的自由,在不损害其他共有人利益的前提下,允许共有人享有对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但转让依法须受到其他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限制。

《民法典》第303条规定:
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是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
因分割造成其他共有人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305条规定:
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3)优先购买权。
依照《民法典》第305、306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外转让自己的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
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
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须强调的是优先购买权的前提是同等条件,如果第三人给出的条件优于共有人,则共有人丧失优先购买权。
是否为同等条件应当综合共有份额的转让价格、价款履行方式及期限等因素确定。
公司法
(4)在共有份额上设定担保物权
按份共有人对整个共有物的处分,须取决于全体共有人的意志,但按份共有人可就其应有的财产份额设定担保,如设定抵押。
(5)物上请求权。
共有物受到侵害时,共有人可单独或共同请求停止侵害、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以维护共有权益。
(6)共有物处分权。
根据《民法典》第301条规定,处分按份共有物以及对共有物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按份共有人在分享权利的同时,须分担共有财产管理费用、其他负担,同时对外承担因共有财产所生债务。
共有人的义务及于整个共有财产,各共有人承担具体义务的原则:
因共有的不动产、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
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按份共有关系可依各种不同的根据产生,主要是法律规定和共有人间的约定。
实际生活中较常见的是依约定而产生的按份共有。
如果共有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关系可因共有人之间的协议、共有财产归一人所有、共有财产丧失或被转让、共有财产的分割等原因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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