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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保证责任与诉讼时效
  甲公司与丁公司通过朋友介绍建立了买卖关系。2020年11月5日至2020年11月30日期间,丁公司通过微信、电话下单的方式向 甲公司购买食品。

      2021年2月10日,经甲公司与丁公司结算,丁公司向甲公司出具金额为88698.48元的《欠条》一张,并承诺在2021年3月10日前支付,同时约定了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等内容。乙作为担保方在《欠条》上签字确认,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两年,但未约定保证方式。《欠条》上约定的付款期限到期后,丁公司、乙未向甲公司支付货款,甲公司将丁公司、乙诉至法院。

法律问题:

(一)未约定保证方式,按什么保证责任承担?

(二)债权人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一同诉至法院,法院可否受理?

(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何种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

(四)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法律分析:

(一)未约定保证方式,按什么保证责任承担?

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新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规定: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保证人乙在《欠条》上未约定保证方式,签字的时间是2021年2月10日,为民法典施行后实施的法律行为,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因此,乙应承担一般保证责任。

(二)债权人将债务人和一般保证人一同诉至法院,法院可否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一并起诉债务人和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受理,但是在作出判决时,除有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第二款但书规定的情形外,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仅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本案中,甲公司将丁公司、乙诉至法院,法院可以受理。
法律
(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何种情况下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 第二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4、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

本案中,如果丁公司财产被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一般保证人乙才承担保证责任,除非有上述四种情形之一。

(四)一般保证的诉讼时效如何起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四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一般保证中,债权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申请强制执行,保证债务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按照下列规则确定:

1、人民法院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或者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作出终结执行裁定的,自裁定送达债权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2、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一年内未作出前项裁定的,自人民法院收到申请执行书满一年之日起开始计算,但是保证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仍有财产可供执行的除外。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债权人举证证明存在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但书规定情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之日起开始计算。

      本案中,若甲公司后续对丁公司申请强制执行,则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情形时,甲公司对乙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开始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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