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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包括夫妻双方从事的一切劳动包括脑力劳动和体力劳动所获得的劳动所得)

     2. 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一方或双方从事的生产、经营、投资所获收益)

     3. 知识产权的收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包括作品版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4.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即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般包括:a.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b.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c.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置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夫妻双方在财产权利上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但当第三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即使双方未达成一致意见,也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夫妻个人财产的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63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1. 一方的婚前财产;(婚前个人所有的货币及一般的生产资料、生活资料)

     2. 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包括一方因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该种财产具有人身性质,是用于保障受害人生活的基本费用)

     3. 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明确说明继承、赠与给个人为条件,所赠或所继承物品具有鲜明的个人属性,体现了财产所有人的真实意志)

     4. 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包括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极具个人属性的财产,贵重物品和其他奢侈品除外)

     5. 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共同财产

父母购置婚房的财产认定

     在房价高企、而婚房又往往是结婚必备“三大件”之一的情况下,父母出资购买婚房逐渐成了主流趋势,那么,由父母出资购买的婚房,房产归属如何确定呢?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第29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在没有明确规定该出资是对己方子女个人的赠与的情况下,该出资属于对双方的赠与)。

“彩礼”的认定

     在中国古代的订婚仪式上,男方家庭会以订婚男子的名义送给女方一份由寓意喜庆的物品构成的“彩礼”。而这种习俗,也流传至今。但在某些地域、某些家庭,这种本来充满着祝福的习俗,也逐渐“变味儿”了。

     在现代社会,我国《民法典》第1042条明确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即男女双方结婚虽为自愿,但以索取财物为一定的结婚条件,即属于借结婚索取财物的行为,如“天价彩礼”,属于违法行为,但适当的祝福性质的“彩礼”,是一种社会风俗。

    (一)一般来说,“彩礼”是给与女方家庭的,这种情况下“彩礼”不属于男女任何一方,而是属于女方家庭。

    (二)但也有很多时候,“彩礼”会直接给到女方个人,如果给付行为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前,则该“彩礼”属于女方个人财产(在特定情形下可以要求退还);如给付行为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后,则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该赠与发生在结婚登记之后,则属于《民法典》第1062条第四项规定,在未明确是赠与个人的情况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种观点认为,“彩礼”属于人身属性极强的财物,应尊重自古以来的社会风俗,因此即使是在结婚登记后进行的赠与,仍应属于女方个人的财产。本文作者支持第二种观点。综上,在“彩礼”直接给到女方个人的时候,是属于女方个人财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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