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08 14:03浏览量:2969
北京高院关于劳作争议案子法令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
市榜首、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庭;各区、县人民法院民庭及派出法庭:
为了及时处理劳作争议案子处理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法令共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办公室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作争议案子法令适用问题研讨会,就劳作争议案子审理中亟待处理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研讨,对一些问题的处理取得了共同意见,并形成了会议纪要。现将《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关于劳作争议案子法令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印发给你们,供审判实践中参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
为了及时处理劳作争议案子法令中的疑难问题,促进法令共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与北京市劳作和社会确保局判决处于近期联合召开了劳作争议案子法令适用问题研讨会,北京市三级法院从事劳作争议审判作业的部分庭长和法官、北京市、区劳作和社会确保局从事劳作争议判决作业的部分领导和判决员参与了研讨,与会人员就劳作争议案子审理中亟待处理的程序和实体方面的问题进行了仔细充沛的评论,对部分问题的处理取得了共同意见,现纪要如下:
一、劳作争议案子的受理规模问题
1、根据《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社会稳妥费征缴暂行法令》、《社会稳妥稽核方法》、《劳作确保督查法令》及我市的判决和审判实践,关于社会稳妥争议的受理应遵从以下准则:
(1)用人单位未为劳作者树立社会稳妥联系、欠缴社会稳妥费或未按规矩的薪酬基数足额交纳社会稳妥费的,劳作者建议予以补缴的,一般不予受理,奉告劳作者经过劳作行政部门处理;
(2)因为用人单位未按规矩为劳作者交纳社会稳妥费,导致劳作者不能享用工伤、赋闲、生育、医疗稳妥待遇,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依照相关规矩付出上述待遇的,应予受理。
(3)用人单位未为农人工交纳养老稳妥费,农人工在与用人单位停止或免除劳作合同后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丢掉的,应予受理。
2、因用人单位拖延转档或将档案丢掉,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丢掉的胶葛,应归于劳作争议案子受理规模。
3、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住宅公积金的交纳、处理退休手续发作的争议,不归于劳作争议案子受理规模。
二、关于一裁结局案子的法令适用问题
4、根据《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七条的规矩,适用一裁结局的劳作争议案子有两类,一是小额案子,即追索劳作酬劳、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补偿金,不超越当地月最低薪酬规范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二是规范清晰的案子,即因实行国家的劳作规范在作业时间、歇息度假、社会稳妥等方面发作的争议。关于榜首类案子,一般应当以当事人恳求判决时各项恳求的总金额为规范承认是否归于适用一裁结局的劳作争议案子。关于第二类案子,该类案子一般不触及详细金额,主要是指因实行国家劳作规范而发作的争议。
5、劳作者就结局判决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述,而用人单位根据《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九的规矩向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判决判决的,中级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现已受理的,应判决完结诉讼。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案子时,对用人单位的抗辩应一并处理。劳作者申述后撤诉或因超越申述期间被驳回申述的,用人单位自收到判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能够向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恳求吊销判决判决。中级人民法院在受理用人单位吊销判决判决的恳求后,或基层人民法院在受理劳作者关于结局判决不服的案子后,均应在开庭审理前检查是否一起存在吊销判决之诉和劳作者不服结局判决的申述,以便两级法院就有关案子进行协谐和交流。
6、根据审理吊销判决判决案子的实践需求,人民法院能够向作出原判决的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调阅檀卷,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应当及时供给檀卷。人民法院就上述案子作出的判决,应当送作出原判决的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
三、程序方面的其他问题
7、在劳作判决程序中遗漏了有必要一起参与判决的当事人,人民法院在一审诉讼程序中可依法予以追加,无须再行判决。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漏裁的事项,人民法院可直接作出处理。
8、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作争议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六条规矩:“人民法院受理劳作争议案子后,当事人添加诉讼恳求的,如该诉讼恳求与讼争的劳作争议具有不可分性,应当兼并审理”,该条款中的“不可分性”是指添加的诉讼恳求与判决的事项是根据同一现实而发作的,相互之间具有依靠性。
9、当事人两边不服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作出的同一判决判决,均向同一人民法院申述的,两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先申述的一方当事人列为“原告(被告)”,后申述的一方当事人列为“被告(原告)”。
10、《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四十八条(不服结局判决十五日内申述)和第四十九条(不服结局判决三十日内恳求吊销)触及的期间的起算,应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矩相共同,均从次日起算;《劳作合同法》第十九条所称的“以上”“不满”(合同期限)的界定,应与《民法通则》榜首百五十五条的规矩相共同。
11、劳作者根据《劳作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二款和《劳作争议调停判决法》第十六条的规矩向人民法院恳求付出令的,应契合《民事诉讼法》第十七章的规矩。
四、关于劳作联系的承认问题
12、在承认用人单位与劳作者之间具有劳作联系时,可考虑下列要素:(1)用人单位和劳作者契合法令、法规规矩的主体资格;(2)用人单位依法拟定的各项规章准则适用于劳作者,劳作者受用人单位的劳作办理,从事用人单位组织的有酬劳的劳作;(3)劳作者供给的劳作是用人单位作业的组成部分。
13、关于以自己的技术、常识或设施为用人单位供给劳作或服务,自行承当经营风险,与用人单位没有身份从属联系,一般不受用人单位的办理或分配的人员,应承认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联系不归于劳作联系。
14、劳作者长时间未供给劳作,用人单位又未依法与其免除劳作联系,两边“长时间两不找”,能够承认两边劳作联系处于间断实行状况,间断实行期间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不存在劳作法上的权力责任联系,也不核算为本单位作业年限。如尔后一方当事人提出免除劳作联系,另一方因不同意免除而恳求判决,劳作判决委或人民法院经检查后如以为上述免除契合法令有关规矩的,应当承认免除。
15、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未依法处理《外国人作业证》、《台港澳人员作业证》的,其与用人单位签定的劳作合同应为无效劳作合同。外国人、港澳台地区居民现已付出劳作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合同约好付出劳作酬劳。
16、外国企业常驻代表组织未经过涉外作业服务单位直接招用我国雇员的,应承认有关用工联系为雇佣联系。
五、关于劳作酬劳方面的相关问题
17、用人单位应当依照薪酬付出周期编制薪酬付出记载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检。劳作者与用人单位因劳作酬劳问题发作争议时,在二年保存期间内,由用人单位承当举证职责。超出这一期间的则应适用“谁建议,谁举证”的证明职责分配规矩。
18、薪酬结算付出周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在与劳作者约好的日期内付出薪酬,但最迟不得超越薪酬结算付出周期届满后七日。如薪酬付出日遇节假日或歇息日时,应当提早在最近的作业日付出。
19、关于加班薪酬的日或小时薪酬基数的承认,应参照《北京市薪酬付出规矩》第四十四条的规矩实行。
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中约好了薪酬规范,但一起又约好以本市最低薪酬规范或低于劳作合同约好的薪酬规范作为加班薪酬基数,劳作者建议以劳作合同约好的薪酬规范作为加班薪酬基数的,应予支撑。
20、经用人单位和劳作者予以承认的考勤记载能够作为承认是否存在加班现实的根据。劳作者仅凭电子打卡记载要求承认存在加班现实的,一般不予支撑。
21、用人单位因作业性质和出产特色不能实行规范工时准则的,应确保员工每周作业时间不超越四十小时,每周至少歇息一天,员工少歇息的一天,不该视为加班。
22、下列景象中,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付出加班薪酬的,一般不予支撑:(1)用人单位因安全、消防、节假日等需求,组织劳作者从事与本职作业无关的值勤使命;(2)用人单位组织劳作者从事与其本职作业有关的值勤使命,但值勤期间能够歇息的。
在上述状况下,劳作者能够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作合同、规章准则、集体合同或常规等付出相应待遇。
23、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尽管未书面约好实践付出的薪酬是否包括加班薪酬,但用人单位有根据证明已付出的薪酬包括正常作业时间薪酬和加班薪酬的,能够承认用人单位已付出的薪酬包括加班薪酬。但折算后的正常作业时间薪酬低于当地最低薪酬规范的在外。
24、用人单位作出的与劳作者免除劳作合同的处理决议,被劳作判决委或人民法院依法吊销后,如劳作者建议用人单位给付上述处理决议作出后至判决或诉讼期间的薪酬,应按以下准则掌握:(1)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议仅因程序方面存在瑕疵而被依法吊销的,用人单位应按最低薪酬规范向劳作者付出上述期间的薪酬;(2)用人单位作出的处理决议因在实体方面存在问题而被依法吊销的,用人单位应按劳作者正常劳作时的薪酬规范向劳作者付出上述期间的薪酬。
六、关于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方面的问题
25、《劳作合同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作合同,在《劳作合同法》施行后免除或许停止,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四十六的规矩应当付出经济补偿的,2007年12月31日前的经济补偿依照《劳作法》及其配套规矩核算,2008年1月1日后的经济补偿依照《劳作合同法》的规矩核算。
经济补偿金的基数为劳作者在劳作合同免除或许停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酬,不再分段核算。
《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矩的补偿金的核算方法为:以按上述规矩核算出的经济补偿金为根底,再乘以2核算出补偿金。补偿金的核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核算。
用人单位违背《劳作合同法》的有关规矩,需向劳作者每月付出二倍薪酬的,其加付的一倍薪酬不该计入经济补偿金和补偿金的核算基数。
26、在劳作判决或诉讼程序中,劳作者根据《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的规矩,要求用人单位加付补偿金的,劳作判决委或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27、因为原劳作部拟定的《违背和免除劳作合同的经济补偿方法》(劳部发[1994]481号)尚未被修正或废止,因此劳作者因追索劳作酬劳要求用人单位付出25%的经济补偿金,或因免除劳作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付出50%的额定经济补偿金,劳作判决委或人民法院仍可参照上述规矩实行。
28、劳作合同期满后,劳作者仍在用人单位作业,用人单位超越一个月未与劳作者缔结书面劳作合同的,应当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矩,向劳作者付出双倍薪酬。双倍薪酬的核算基数应以相对应的月份的应得薪酬为准。
29、用人单位未提早三十日告诉劳作者劳作合同到期停止,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作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矩付出补偿金的,不予支撑;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北京市劳作合同规矩》第四十七条规矩,每推迟一日付出一日薪酬补偿金的,应予支撑。
30、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就经济补偿金的给付规范自行达到的协议,如约好的给付规范低于法定规范,劳作者收取后,又在判决时效内建议权力,要求用人单位补足差额部分,应予以支撑。但假如用人单位在协议中已清晰奉告劳作者相关法令或方针规矩的规范,劳作者清晰表明抛弃权力,对其建议则不该予以支撑。
31、《劳作合同法》施行后,用人单位未按本市规矩的险种为劳作者树立社会稳妥联系,劳作者恳求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应予支撑,但经济补偿金付出年限应从2008年1月1日起开端核算。劳作者以用人单位未足额交纳或欠缴社会稳妥费为由恳求免除劳作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付出经济补偿金的,不予支撑。
 32、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作者处理了本市户口,两边据此约好了服务期和违约金,因为该约好违背了《劳作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矩,因此用人单位以两边约好为根据要求劳作者付出违约金的,不该予以支撑。如确因劳作者违背了诚笃信用准则,给用人单位形成丢掉的,劳作者应当予以补偿。
七、关于稳妥待遇方面的问题
33、因第三人侵权而发作的工伤,如用人单位未为劳作者交纳工伤稳妥费,应由用人单位依照《工伤稳妥法令》的有关规矩向劳作者(或直系亲属)付出工伤稳妥待遇。如侵权的第三人已全额给付劳作者(或直系亲属)医疗费、交通费、残疾用具费等需凭相关收据给予一次补偿的费用,用人单位则不用再重复给付。
34、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就工伤稳妥待遇达到的协议中,两边约好的给付规范低于法定规范,且已实践实行,如劳作者在判决时效内要求用人单位按法定规范补足差额部分,劳作判决委或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35、一审法院在审理工伤稳妥待遇胶葛中,经检查核实发现劳作行政部门作出的工伤承确认论确有差错,应当奉告当事人能够改变诉讼恳求,当事人未改变诉讼恳求的,一审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申述。
36、因用人单位未为农人工交纳养老稳妥费,农人工在与用人单位停止劳作联系后,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丢掉的,应当自劳作联系停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补偿数额的承认可参照《农人合同制员工参与北京市养老、赋闲稳妥暂行方法》(京劳险发(1999)99号)和《北京市农人工养老稳妥暂行方法》(京劳社养发[2001]125号)的规矩,以用人单位应为农人工交纳的养老稳妥费数额作为补偿农人工养老稳妥丢掉的数额,详细核算方法是:
1999年6月1日至2002年12月31日期间,按19%的份额核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2003年1月1日之后,按20%的份额核算用人单位应缴费数额。缴费薪酬基数为相应年度最低薪酬规范。
示例:核算某农人工2002年5月至2005年7月的养老稳妥丢掉:435元×8个月×19%+(435元×3个月+465元×12个月+465元×12个月+545元×4个月)×20%=3590元
八、关于实体方面的其他问题
37、用人单位在《劳作合同法》施行前拟定的规章准则,虽未经过《劳作合同法》第四条第二款规矩的民主程序,但内容未违背法令、行政法规及方针规矩,并已向劳作者公示或奉告的,能够作为用人单位用工办理的根据。
38、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好了竞业约束条款,用人单位如在尔后以为劳作者不用实行竞业约束约好的,应当清晰奉告劳作者。在用人单位奉告前劳作者已按约好实行了责任,因此要求用人单位付出实行期间的经济补偿的,应予支撑。
39、用人单位与劳作者在劳作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好了竞业约束条款,但未就补偿费的给付或详细给付规范进行约好,不该据此承认竞业约束条款无效,两边能够经过洽谈予以弥补,经洽谈不能达到共同的,可依照两边劳作联系停止前最终一个年度劳作者薪酬的20%—60%付出补偿费。用人单位清晰表明不付出补偿费的,竞业约束条款对劳作者不具有约束力。
劳作者与用人单位未约好竞业约束期限的,应由两边洽谈承认,经洽谈不能达到共同的,约束期最长不得超越两年。
40、劳作者在用人单位建立准备阶段的作业时间一般不核算为本单位作业年限,但两边还有约好的在外。
41、因用人单位的差错而使档案拖延移转,劳作者要求用人单位补偿丢掉,劳作判决委或人民法院在承认补偿额时,可参照《北京市赋闲稳妥规矩》及相关方针文件的规矩;劳作者因其档案丢掉而向用人单位建议补偿丢掉的,劳作判决委或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差错程度和受损状况酌情承认补偿数额,一般不超越六万元。
九、本会议纪要自下发之日起,供本市各级人民法院、劳作争议判决委员会参阅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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