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常识申请行政复议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0 08:23浏览量:2898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的有关规则,当事人对公安交通管理机关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可以自知道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请求行政复议。请求行政复议时限,从知道详细行政行为第二日起核算,请求时限最终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榜首日为期限停止之日。
复议作业由法制部分担任。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其地点区域县人民政府或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分请求行政复议;对车管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请求行政复议的,可以向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的法制部分或车管所地点区域(县)人民政府请求;对各区县交通(巡)支(大)队部属的执勤队及车管所各分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可以向各(巡)支(大)队及车管所请求行政复议,也可以向执勤队及各车管所分所地点区域(县)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对当事人请求行政复议不收费。
二、请求行政复议应提交的相关证明和资料:
(一)请求人可以书面请求,也可以口头请求,口头请求的,由复议安排招待人员当场记载。
(二)请求人对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不服请求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行政处罚决议书》。
(三)请求人以为详细行政行为所根据的国务院部分、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作业部分、城镇人民政府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详细行政行为请求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则的检查请求。
(四)请求人应提交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五)署理请求行政复议的,应供给当事人的委托书及有关身份证明。
三、其他规则:
(一)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请求书之日起60日内作出复议决议,但法律规则少于60日的在外。有特殊状况的可以延伸30日。
(二)请求人在被约束人身自由期间请求行政复议的,关押场所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的当日,将行政复议请求转送本机关复议安排,并将有关状况挂号备检。本机关复议安排应当自收到行政复议请求之日起3日内,将该请求书转交有关行政复议安排。转交行政复议请求的时刻,不计入行政复议检查期限。
(三)对不属于复议受案规模或超越法定复议期限的,复议机关不再受理,由信访部分招待、处理。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分及其交通民警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未制造或未送达法律文书,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不服请求行政复议的,只要能证明详细行政行为存在,复议机关应当受理,请求行政复议期限从可以证明详细行政行为存在之日起核算;但交通民警或交通协管员对违章人刷卡或张贴违章泊车告诉单等承认违法现实的行为在外。
(五)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请求后,应当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议,对决议不予受理的,请求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对行政复议期满而复议机关不予答复的,自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六)请求人在互联网上请求行政复议的,各单位复议安排按行政复议统辖程序处理,并于请求人上网之日5日内,将受理状况告诉请求人。
(七)请求人对行政复议决议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复议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八)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议后在复议期限届满前应送达请求人,送达方式包含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递送达和公告送达。送达运用《送达回证》。经过邮递送达的,应当运用挂号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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