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份到11月份我在晨琪广告艺术有限公司打工每个月600元,结工资的时候老板以数码相机丢失为由把我工资几乎全部扣光,扣了我2000元工资。有录音为证。现晨琪广告艺术有限公司更改成了邯郸市丛台区晨琪文印部,老板仍是陈菊红,之前是与人合伙,现在是单干。要求归还我的劳动报酬2000元,承担所诉讼费和以及这些年利息,和精神损失3000元。
侵权维权河北省-邯郸市2026-03-12 15:50:42199*****566
律师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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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亮律师月帮助727人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1. 从法律角度讲,老板扣你工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根据《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无故克扣劳动者工资,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每月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剩余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 2. 现在公司名称变更,但老板仍是同一人,不影响你主张权利。你可以先和老板协商,把当时的情况和录音证据摆出来,争取友好解决。 3.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被克扣的工资及相应利息等。精神损失费在劳动争议中一般较难获得支持,但你可以尝试主张。回复于 2026-03-12 15:54:30 咨询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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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蓉律师月帮助655人广东天诺律师事务所你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3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12年;其中,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或者以克扣工资、未缴纳社保公积金等为由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关系的可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违法辞退须支付经济赔偿金,经济赔偿金是经济补偿金的两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回复于 2026-03-13 08:49:10 咨询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