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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品保管方私自处理了委托方的私人物品至物品不能追讨回来

经济金融广东省-佛山市2025-12-16 12:46:45131*****3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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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 曹光顺律师
    月帮助2936
    四川恒融律师事务所
    你好,可以起诉保管方要求赔偿损失 。
    回复于 2025-12-16 12:48:12 咨询他
  • 李建业律师
    月帮助233
    山西北野律师事务所
    是否有偿,还有导致丢失的原因
    回复于 2025-12-16 13:00:40 咨询他
  • 易磊律师
    月帮助2575
    北京盈科(武汉)律师事务所
    可以追回,如果已经损失的话,可以索赔
    回复于 2025-12-16 13:24:29 咨询他
  • 吴亮律师
    月帮助5341
    浙江佑平律师事务所
    这种情况属于保管合同纠纷。根据《民法典》规定,保管人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未经委托方同意私自处理保管物,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 委托方可以先与保管方协商,要求其赔偿损失,包括物品的价值以及因物品丢失造成的其他合理损失。 2. 如果协商不成,委托方可以收集相关证据,如保管合同、物品价值证明等,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管方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相应损失。 3. 在诉讼过程中,委托方要积极配合法院,提供证据,以便法院能够公正地审理案件,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回复于 2025-12-16 13:50:43 咨询他
  • 时龙律师
    月帮助4721
    北京盈科(泰州)律师事务所
    物品保管方私自处理委托方私人物品致无法追讨,构成违约与侵权。委托方可视情况要求保管方承担违约责任或侵权责任,赔偿物品市场价值等损失,若保管方行为符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且拒不退还,还可能构成侵占罪。
    回复于 2025-12-16 15:02:18 咨询他
  • 曹盾律师
    月帮助221
    湖北理元理律师事务所
    1.依据保管合同起诉。
    回复于 2025-12-16 15:32:57 咨询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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