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法人代表变更为一人公司,2024年4月诉讼结束,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早在2022年4月中级法院判决书未到达,二日内已经变更为二人的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申请执行人在半年后2022年11月才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法人代表。请问一下,对上诉案件我们是否可以提检察院抗辩权,感谢
公司法律天津市2024-06-07 15:11:42131*****565
2018年法人代表变更为一人公司,2024年4月诉讼结束,判定为一人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早在2022年4月中级法院判决书未到达,二日内已经变更为二人的有限责任股份公司。申请执行人在半年后2022年11月才提出申请强制执行法人代表。请问一下,对上诉案件我们是否可以提检察院抗辩权,感谢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