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8年甲通过我作中间担保向乙借款20万,担保方式为“甲出具20万借条给我,我出具20万借条给乙,约定月利2%,未约定期限”,借款乙直接交付给甲,还款甲直接支付给乙,截至目前,甲陆续总还款23万,乙以复利计算向甲讨要剩余欠款及利息20余万,目前甲资金困难无法支付,乙以借条是我出具为由开始向我讨要。问题:我作为名义借款人,不实际参与借款关系履行也不享受借款活动利益,我的名义借款人身份事先已告知,相关人证、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均可佐证,我需要承担还款责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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