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追索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是一般仲裁时效还是特殊仲裁时效?这取决于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认定。
实务中,对于前述工资的定性形成了统一的意见,就其性质而言,二倍工资中的一倍不是基于劳动者提供的劳动,而是基于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是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故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中的一倍在法律性质上属于惩罚性赔偿金,只是数额是以劳动者的工资标准来计算的。
故前述主张应当适用一般诉讼时效(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是怎么赔,实务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一: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逐月计算),从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起向前倒退一年。
举例: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小王在A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1日小王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此时小王能主张的双倍工资仅为2020年6月1日-2020年12月31日半年的工资。
二: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从侵权行为结束之次日开始计算一年(整体计算),建立劳动关系满一年的,从一年届满之次日起计算一年。
举例: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小王在A公司工作,未签订劳动合同。2021年6月1日小王申请仲裁,要求A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此时小王能主张的双倍工资为2020年1月1日-2021年1月1日一整年的工资。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