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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办案例 | 无验收单据亦可全额主张服务费
无验收单据亦可全额主张服务费

基本案情:

某保洁公司与某建筑公司签订《外墙清洗合同》一份,约定由该保洁公司负责在苏园土挂(2018)03号地块(DK20160164地块)施工总承包外墙保温涂料、一体板、EPS(一标段;1#-8#楼。二标段12#、13#楼)涉及到的所有此范围的外墙施工面的而清洗 ,服务费为8万元。合同第三条约定:“服务期限:直到清洗完毕交付验收合格、并将合格通过的验收单(由监理、甲方单位签署盖章)递交甲方后为服务截止”。保洁服务完成后,建筑公司仅支付保洁公司2万元,余款各种理由拖延。遂成此诉!

案件处理难点:

在接受该案保洁公司委托后,经过研判,我们发现本案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难点:

一、委托人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验收单,无法直接证明已经完成了全部约定的保洁服务。

二、从形式上看保洁公司已开票金额为2万,建筑公司按照所开发票金额进行付款,也并没有问题。

为此,我们对证据进行了重新整理和补强。除常规的微信聊天沟通截屏及员工证明外,通过相应政府部门找到了案涉地块的拍卖信息明确开发主体和建设主体信息,根据苏州楼盘网站信息和开发商官方微信公众号证明案涉服务的楼盘“【1#-13#和15#-20#楼】室内精装修、室外景观、地下室、外墙装饰工程均施工完成,已通过竣工验收。”

另外,开具剩余全部金额的发票,并对已开发票的抵扣情况进行了调查取证。

法院审理:

建筑公司辩称保洁公司只对一体板部分进行了清洗,并从开具的 20000 元的增值税发票反推说明我方自认其完成的服务价值仅为 20000 元,且保洁公司提供服务未经验收合格,付款条件尚未成就,其有权拒绝付款。

针对被告辩称,我方再次补充证据,证明从逻辑上和服务流程上无法只完成建筑公司自认的那部分服务内容。

生效判决

根据原告提供的合同、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结合原、被告的陈述可以相互印证原告对案涉工程外墙进行了清洗的事实。被告抗辩原告仅对外墙一体板部分进行清洗,但未提供其委托其他公司或个人对外墙其余部分进行清洗的证据,且在原告催要服务费时未对原告提供服务的工程量提出过异议,其在审理中才提出上述异议,本院对此不予采信。原告虽然仅向被告开具了 20000元的发票,但原告开票前与被告沟通先付一部分服务费,故不能以此作为案涉工程外墙清洗服务费的结算依据。至于被告抗辩的付款条件未成就,本院对此认为,原告虽然未能提供合同约定的由监理、甲方单位签署盖章的验收单,但案涉工程事实上已竣工验收,案涉楼盘已对外出售,被告在此期间从未向原告提出过外墙清洗验收不合格问题,考虑到外墙清洗的特殊性,现已不具备对当时的外墙清洗服务工作进行验收的条件,故被告现不能以外墙清洗未经验收为由拒付原告服务费。综上,本院对原告主张合同约定的服务费 80000 元的诉请予以支持。

律师速评

在法律诉讼中,证据是至关重要的。这是因为法律诉讼涉及到的是对事实的判断和裁决,而事实的认定需要通过证据来进行。简而言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

这也就意味着需要收集和整理各种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我们律师在接受委托后,就会通过各种手段来获取和验证证据,以便在法庭上使用。在合同纠纷中,如果一方无法提供合同约定的验收单等直接证据来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可以通过其他方式来证明其已经完成了合同约定的服务。同时,如果一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未提出异议或未及时提出异议,则可以视为其认可对方的服务并同意支付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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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毅律师
江苏万拓谐达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专利代理师,党支部委员,兼任苏州市知识产权服务商会监事长,律协知识产权委员会主任,先后取得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关系协调员、知识产权师、高级企业法律顾问;具备证券从业、外贸从业资格;曾在平安银行、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实习、工作。刘律师具备优异的临场应变及语言表达能力:获得过苏州市首届刑事律师辩论赛二等奖,市演讲赛优胜奖,区演讲赛三等奖、市律协“青年演说家”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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