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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医疗期届满后的劳动者返岗权利保障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权的平衡,是司法实践中常见的难点问题。尤其当案件叠加 “劳动关系主体变更”“混同用工”“医疗补助费支付” 等情形时,法律关系的梳理与权益主张的难度更会显著增加。
一、基本案情
员工A自2016年起在B公司从事客服工作,期间因外包单位变更,先后与C公司、D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但工作地点、岗位始终未变。
2022年3月,员工A因病开始休病假,期间,要求A与D公司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公司给予医疗期24个月,但已超过法律规定的医疗期。医疗期内,员工A提交医院出具的康复证明,要求返岗,均被公司拒绝。
2024年2月,根据C公司的要求,A申请了劳动能力鉴定。同年4月,鉴定结论确认其“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然而,即便在此鉴定结果出具后,C公司与D公司仍然拒绝安排A返岗工作。A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仅支持了医疗期工资差额。
在仲裁后的一审诉讼期间(2024年8月),D公司向A邮寄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医疗期满且无合适岗位”为由,单方解除了与A的劳动关系。
员工A认为,公司在医疗期满前无理拒绝其返岗,也未依法为其另行安排工作,最终径行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构成违法解除。因此,员工A诉至法院,请求判令C、D两公司连带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医疗期工资差额、医疗期满后的工资差额以及医疗补助费等各项费用。
二、争议焦点
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
1.公司是否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2.赔偿金计算基数是否应按病假前正常工资计算?
3.医疗补助费是否应在违法解除情形下支付?
4.多家公司是否构成混同用工,应承担连带责任?
三、代理策略
接手案件后,我们研判认为,此案绝非简单的违法解除争议,而是一场针对关联公司利用复杂架构规避法定责任的“攻坚战”。为此我们制定了清晰的诉讼策略:
证据链构建
律新团队重点收集三类证据:
(1)劳动关系连续性证据:包括历年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社保缴纳记录,证明岗位未变而用人单位主体多次变更(非因员工原因);
(2)违法解除证据:微信聊天记录、返岗申请书、医疗证明书等,证实劳动者具备复工条件而公司无正当理由拒绝;
(3)混同用工证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办公场所照片,形成完整证据链。
赔偿金年限计算
律新梳理了员工A从B公司到C公司,再到D公司的全部变更流程,强调其变更均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发包方项目变更),且A的工作地点、岗位、内容毫无变化。律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六条,主张“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的,在计算赔偿金时工作年限应当合并计算。
医疗补助费的突破性主张
鉴于医疗补助费在违法解除案件中存在裁判分歧,律新提出"举轻以明重 ":赔偿金针对违法解除行为,医疗补助费针对劳动能力丧失后果,二者不可替代。同时提交江苏省内类似判例,最终说服法院支持9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四、法院判决结果
1.违法解除成立:公司在员工具备复工条件且多次要求返岗的情况下,未提供劳动岗位,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
2.赔偿金计算年限合并计算:员工从2016年起连续在同一岗位工作,虽更换签约主体,但非本人原因,工作年限应连续计算。
3.医疗补助费应支付:即使为违法解除,公司仍需支付医疗补助费。法院结合员工病情及劳动能力鉴定结果,酌定支付9个月工资作为医疗补助费。
4.混同用工成立,承担连带责任:两公司存在同一办公场所、交叉发工资、社保缴纳主体变更等情形,构成混同用工,应对赔偿款项承担连带责任。
五、万拓谐达律新启示
1.医疗期结束不代表当然解除:
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应当审查其劳动能力恢复情况。对能够复工的劳动者,应当安排返岗或合理调岗,不得简单拒绝。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者返岗的,可能构成违法解除。
2.医疗补助费具有独立价值:
违法解除赔偿金与医疗补助费性质不同、功能各异,二者可以并存。用人单位不能以支付赔偿金为由拒绝支付医疗补助费。
3.混同用工风险需要警惕:
关联公司如果在人员、财务、业务、场所等方面存在混同,可能被认定为共同用人单位,需对劳动者的各项权益承担连带责任。
4.证据保存至关重要:
劳动者应当注意保存医疗期证明、返岗申请记录、工资流水、社保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为维权提供支持。
结语: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因员工患病引发的劳动争议。我们通过扎实的证据组织与法律论证,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提醒广大用人单位,在处理患病职工劳动关系时,应严格遵守法律规定,履行妥善安置义务,避免因程序或实体违法承担不必要的法律风险。
如您在劳动用工、合同纠纷等方面有法律需求,欢迎与我们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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