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
“陈律师,有人在网上曝光我的姓名、住址、手机号,还号召网友‘人肉’我,只因我和他发生了一点小矛盾,这算不算违法?”“我被网友恶意‘人肉搜索’,个人隐私被扒得一干二净,还遭到辱骂、骚扰,甚至影响到家人的正常生活,该怎么维权?”
随着网络的普及,“人肉搜索” 从最初的 “寻找真相” 逐渐演变为网络暴力的工具,小到邻里纠纷、职场矛盾,大到公共事件争议,都可能引发 “人肉搜索” 狂欢。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在处理网络侵权纠纷时发现,很多网友误以为 “言论自由” 可以凌驾于法律之上,随意曝光他人隐私、发起 “人肉搜索”,却不知已触碰法律红线;而受害者往往因不懂维权流程,陷入 “投诉无门、求助无路” 的困境。本文结合《民法典》《刑法》《网络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厘清 “人肉搜索” 的合法边界,拆解网络暴力背后的三层法律后果,提供受害者维权全流程指南,帮公众理性上网、合法维权。
1. 《民法典》第 1032 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 《民法典》第 1034 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3. 《网络安全法》第 11 条:网络运营者应当采取技术措施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网络安全、稳定运行,有效应对网络安全事件,防范网络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网络数据的完整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4.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
对比维度 |
合法的网络监督(不构成侵权) |
非法的 “人肉搜索”(构成侵权) |
扬州法院裁判倾向 |
|
1. 信息来源 |
基于公开渠道获取的信息(如政府官网公示、新闻报道、法院裁判文书) |
通过刺探、偷拍、窃取等非法手段获取他人私密信息(如手机号、家庭住址、身份证号、未公开照片) |
非法获取私密信息是认定侵权的核心,即使后续传播,也需承担责任 |
|
2. 信息内容 |
仅围绕公共事件、违法违规行为本身,不涉及个人隐私(如曝光商家违法经营行为,仅披露商家名称、地址等公开信息) |
曝光与事件无关的个人隐私(如当事人的家庭住址、手机号、家人信息、工作单位、私人照片) |
无关隐私的曝光直接构成隐私权侵权,扬州法院支持受害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诉求 |
|
3. 传播目的 |
为了维护公共利益、监督违法违规行为(如举报公职人员滥用职权、曝光不良商家欺诈消费者) |
为了泄愤、报复、博取流量,或煽动网友辱骂、骚扰他人 |
以恶意为目的的传播,即使信息部分真实,也可能构成名誉权侵权 |
|
4. 传播方式 |
理性陈述事实,不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不号召他人 “围攻” |
使用辱骂、诅咒等侮辱性语言,捏造虚假信息,号召网友 “人肉”“曝光”“讨伐” |
煽动网络暴力的行为,需承担更重的法律责任(如精神损害抚慰金加倍) |
“人肉搜索” 的法律边界核心在于 “是否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言论自由和网络监督权利,但这种权利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不得侵犯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个人信息权益。实践中,即使是公众人物,其未公开的私人信息(如家庭住址、手机号、家人信息)也受法律保护;普通公民的隐私更应得到尊重,随意 “人肉” 曝光他人隐私,无论理由是否 “正当”,都可能构成侵权。
|
侵权类型 |
常见表现 |
法律后果 |
扬州本地实操标准 |
|
1. 隐私权侵权 |
曝光他人家庭住址、手机号、身份证号、银行账号、未公开照片、行踪轨迹等私密信息 |
① 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停止传播);② 赔礼道歉(公开声明、平台致歉);③ 赔偿损失(包括精神损害抚慰金,扬州法院结合侵权情节,一般支持 5000 元 - 5 万元不等) |
某网友因邻里纠纷,在论坛曝光对方住址、手机号,被起诉后,法院判决其删除内容、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2 万元 |
|
2. 名誉权侵权 |
在 “人肉搜索” 中捏造虚假信息(如 “他是骗子”“他道德败坏”),或使用侮辱、诽谤性语言(如辱骂、诅咒、贴标签) |
① 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②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情节严重的,可支持 5 万元以上);③ 承担受害者为维权支出的律师费、公证费 |
扬州邗江区法院案例:网友捏造他人 “出轨” 事实并 “人肉” 曝光,导致受害者社会评价降低,判决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3 万元 |
|
3. 个人信息侵权 |
非法收集、存储、传播他人姓名、手机号、住址、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 |
① 删除非法收集的个人信息;② 赔偿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③ 若情节严重,可能面临惩罚性赔偿 |
违反《个人信息保护法》,除民事赔偿外,还可能被网信部门行政处罚 |
|
违法情形 |
具体表现 |
处罚依据 |
扬州本地处罚标准 |
|
1. 公然侮辱、诽谤他人 |
在 “人肉搜索” 中使用辱骂、诅咒、恐吓等语言,或捏造虚假信息诽谤他人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 |
处 5 日以下拘留或者 500 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 5 日以上 10 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 500 元以下罚款 |
|
2. 散布他人隐私 |
公开传播他人私密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 42 条 |
同上,若多次散布或造成严重影响,从重处罚 |
|
3. 网络运营者未履行管理义务 |
网络平台未及时删除 “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内容,导致侵权扩大 |
《网络安全法》第 68 条 |
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 5 万元以上 50 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1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
|
犯罪类型 |
具体表现 |
立案标准(扬州本地) |
量刑范围 |
|
1. 侮辱罪、诽谤罪 |
① 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情节严重;② 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
① 侮辱罪:情节严重(如导致受害者精神失常、自残、自杀);② 诽谤罪:达到立案标准 |
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告诉才处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
|
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
①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②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 |
① 出售、提供行踪轨迹信息、通信内容、征信信息、财产信息五十条以上;② 出售、提供住宿信息、通信记录、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其他可能影响人身、财产安全的公民个人信息五百条以上 |
情节严重: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3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
3. 寻衅滋事罪 |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或者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 |
① 多次辱骂、恐吓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② 引发群体性事件;③ 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 |
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 5 年以上 10 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
实践中,“人肉搜索” 往往与网络暴力交织,单一行为可能不构成犯罪,但组合行为极易触犯刑法。例如,扬州警方曾查处一起案件:嫌疑人因与某网红发生口角,在网上发起 “人肉搜索”,曝光该网红的家庭住址、手机号、家人信息,并号召网友辱骂、骚扰,导致该网红及其家人无法正常生活,最终嫌疑人因寻衅滋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 1 年。
“人肉搜索” 的侵权内容易被删除,需第一时间收集以下证据:
1. 侵权内容证据:
◦ 截图、录屏保存侵权帖子、评论、私信(含发布者账号、发布时间、内容原文),重点保存辱骂、诽谤、曝光隐私的内容;
◦ 对关键证据进行公证(如通过扬州公证处办理 “网络证据保全公证”),避免证据被篡改或删除;
1. 发布者信息:
◦ 记录发布者的网络账号、头像、昵称、IP 地址(可通过平台查询或委托律师申请调取);
◦ 若发布者为实名,收集其真实姓名、联系方式等信息;
1. 损失证明:
◦ 因侵权导致的财产损失凭证(如骚扰电话记录、被迫换手机号的费用、请假处理纠纷的误工费证明);
◦ 精神损害证据(如医院出具的焦虑症、抑郁症诊断证明、家人受影响的证言);
1. 平台未履行义务的证据:
◦ 向网络平台投诉的记录(如投诉截图、投诉时间);
◦ 平台未及时删除侵权内容的证明(如多次投诉后内容仍存在的截图)。
1. 发现侵权内容后,第一时间向发布平台提交投诉,要求:
◦ 立即删除侵权内容(包括帖子、评论、私信);
◦ 屏蔽发布者账号,禁止其继续发布侵权内容;
◦ 提供发布者的真实信息(用于后续维权);
1. 投诉渠道:
◦ 平台内投诉入口(如抖音、微博的 “举报” 功能,选择 “侵犯隐私”“辱骂诽谤” 类别);
◦ 向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投诉中心(12377 平台)提交投诉,要求平台履行管理义务。
1. 若遭遇以下情况,立即拨打 110 或到辖区派出所报案:
◦ 个人隐私被严重曝光,遭受持续性辱骂、骚扰,影响正常生活;
◦ 发布者捏造虚假信息,诽谤、侮辱情节严重;
◦ 疑似涉及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寻衅滋事罪等刑事犯罪;
1. 报案时需提交证据材料(公证后的侵权内容、损失证明、发布者信息),公安机关会依法立案调查。
1. 若侵权行为未构成犯罪,或公安机关不予立案,可向法院起诉:
◦ 管辖法院:向侵权行为地(如发布平台服务器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法院起诉,扬州本地受害者可向扬州市广陵区、邗江区等法院提起诉讼;
◦ 诉讼请求:① 停止侵害(删除侵权内容、禁止传播);② 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③ 赔偿财产损失(如误工费、律师费、公证费);④ 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1.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实操支持:
◦ 协助整理证据链,起草《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
◦ 代理庭审,结合扬州法院裁判倾向,重点论证侵权事实、损失金额的合理性;
◦ 申请法院调取平台后台数据、发布者真实信息,确保维权顺利进行。
1. 不参与 “人肉搜索”,不转发、扩散他人隐私信息,不使用辱骂、诽谤性语言;
2. 遇到矛盾纠纷,通过合法途径解决(如协商、投诉、诉讼),切勿以 “人肉搜索”“网络暴力” 的方式报复他人;
3. 发现他人遭受 “人肉搜索”,不跟风起哄,可选择举报侵权内容,或提醒受害者维权。
言论自由的边界是他人的合法权益,网络空间的自由也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行使。“人肉搜索” 看似是 “伸张正义”,实则可能沦为网络暴力的工具,侵犯他人隐私、名誉,甚至触犯刑法。无论是网络使用者还是平台,都应坚守法律底线:使用者要理性上网、尊重他人权益;平台要履行管理义务,及时制止侵权行为。
江苏首维律师事务所提醒:若你遭遇 “人肉搜索”“网络暴力”,请不要忍气吞声,及时收集证据、合法维权;若不慎参与了侵权行为,应立即停止侵害、删除内容,主动向受害者道歉,避免损失扩大。若你需要维权指导、证据保全、诉讼代理等专业法律帮助,可随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结合扬州本地司法实践,为你提供高效、专业的维权支持,帮你在网络空间守住合法权益!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