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3-04 21:40浏览量:175

中华公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公民代表大会第2次会议通过1989年4月4日中华公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6号发布 1990年10月1日起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公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行政案子,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依据宪法拟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以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
第三条 公民法院依法对行政案子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与。
公民法院设行政审判庭,审理行政案子。
第四条 公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以现实为依据,以法令为准绳。
第五条 公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对详细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检查。
第六条 公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依法实施合议、逃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准则。
第七条 当事人内行政诉讼中的法令地位相等。
第八条 各民族公民都有用本民族言语、文字进行行政诉讼的权力。
在少数民族聚居或许多民族一起寓居的区域,公民法院应当用当地民族通用的言语、文字进行审理和发布法令文书。
公民法院应当对不知晓当地民族通用的言语、文字的诉讼参与人供给翻译。
第九条 当事人内行政诉讼中有权进行争辩。
第十条 公民检察院有权对行政诉讼实施法令监督。
第二章 受案规模
第十一条 公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对下列详细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撤消答应证和执照、责令停产歇业、没收资产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约束人身自由或许对产业的查封、扣押、冻住等行政强制办法不服的;
(三)以为行政机关侵略法令规则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以为契合法定条件恳求行政机关颁布答应证和执照,行政机关回绝颁布或许不予答复的;
(五)恳求行政机关实施维护人身权、产业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回绝实施或许不予答复的;
(六)以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以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实施职责的;
(八)以为行政机关侵略其别人身权、产业权的。
除前款规则外,公民法院受理法令、法规规则能够提申述讼的其他行政案子。
第十二条 公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交际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许行政机关拟定、发布的具有遍及约束力的决议、指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作业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议;
(四)法令规则由行政机关终究判定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三章 管  辖
第十三条 基层公民法院统辖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四条 中级公民法院统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子:
(一)承认创造专利权的案子、海关处理的案子;
(二)对国务院各部分或许省、自治区、直辖市公民政府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提申述讼的案子;
(三)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案子。
第十五条 高级公民法院统辖本辖区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六条 最高公民法院统辖全国规模内严重、杂乱的第一审行政案子。
第十七条 行政案子由开始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地点地公民法院统辖。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也能够由复议机关地点地公民法院统辖。
第十八条 对约束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办法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地点地或许原告地点地公民法院统辖。
第十九条 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地点地公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公民法院都有统辖权的案子,原告能够挑选其间一个公民法院提申述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提申述讼的,由最早收到申述状的公民法院统辖。
第二十一条 公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子不归于自己统辖时,应当移交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受移交的公民法院不得自行移交。
第二十二条 有统辖权的公民法院因为特别原因不能行使统辖权的,由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
公民法院对统辖权发作争议,由争议两边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报它们的一起上级公民法院指定统辖。
第二十三条 上级公民法院有权审判下级公民法院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也能够把自己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移交下级公民法院审判。
下级公民法院对其统辖的第一审行政案子,以为需求由上级公民法院审判的,能够报请上级公民法院决议。
第四章 诉讼参与人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申述讼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是原告。
有权提申述讼的公民逝世,其近亲属能够提申述讼。
有权提申述讼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中止,承受其权力的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提申述讼。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子,复议机关决议保持原详细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动原详细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详细行政行为的,一起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一起被告。
由法令、法规授权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该安排是被告。由行政机关托付的安排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托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吊销的,持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为二人以上,因同一详细行政行为发作的行政案子,或许因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发作的行政案子、公民法院以为能够兼并审理的,为一申述讼。
第二十七条 同提申述讼的详细行政行为有利害联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作为第三人恳求参与诉讼,或许由公民法院告诉参与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署理人代为诉讼。法定署理人互相推诿署理职责的,由公民法院指定其间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署理人,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申述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许地点单位引荐的人,以及经公民法院答应的其他公民,能够受托付为诉讼署理人。
第三十条 署理诉讼的律师,能够依照规则查阅本案有关资料,能够向有关安排和公民查询,搜集依据。对触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资料,应当依照法令规则保密。
经公民法院答应,当事人和其他诉讼署理人能够查阅本案庭审资料,但触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在外。
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一条 依据有以下几种:
(一)书证;
(二)依据;
(三)视听资料;
(四)证人证言;
(五)当事人的陈说;
(六)判定结论;
(七)勘验笔录、现场笔录。
以上依据经法庭检查现实,才干作为定案的依据。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职责,应当供给作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依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搜集依据。
第三十四条 公民法院有权要求当事人供给或许补偿依据。
公民法院有权向有关行政机关以及其他安排、公民调取依据。
第三十五条 在诉讼过程中,公民法院以为对专门性问题需求判定的,应当交由法定判定部分判定;没有法定判定部分的,由公民法院指定的判定部分判定。
第三十六条 在依据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诉讼参与人能够向公民法院恳求保全依据,公民法院也能够自动采纳保全办法。
第六章 申述和受理
第三十七条 对归于公民法院受案规模的行政案子,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能够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法令、法规规则的行政机关恳求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也能够直接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
法令、法规规则应当先向行政机关恳求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的,依照法令、法规的规则。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向行政机关恳求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恳求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议。法令、法规还有规则的在外。
恳求人不服复议决议的,能够在收到复议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议的,恳求人能够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直接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因不可抗力或许其他特别状况耽搁法定期限的,在阻止消除后的十日内,能够恳求延伸期限,由公民法院决议。
第四十一条 提申述讼应当契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以为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
(二)有清晰的被告;
(三)有详细的诉讼恳求和现实依据;
(四)归于公民法院受案规模和受诉公民法院统辖。
第四十二条 公民法院接到申述状,经检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许作出判定不予受理。原告对判定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
第七章 审理和判定
第四十三条 公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述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申述状副本之日起十日内向公民法院提交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有关资料,并提出答辩状。公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公民法院审理。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实施。但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中止详细行政行为的实施:
(一)被告以为需求中止实施的;
(二)原告恳求中止实施,公民法院以为该详细行政行为的实施会形成难以补偿的丢失,而且中止实施不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判定中止实施的;
(三)法令、法规规则中止实施的。
第四十五条 公民法院公开审理行政案子,但触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和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四十六条 公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许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的成员,应当是三人以上的奇数。
第四十七条 当事人以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或许影响公平审判,有权恳求审判人员逃避。
审判人员以为自己与本案有利害联系或许有其他联系,应当恳求逃避。
前两款规则,适用于书记员、翻译人员、判定人、勘验人。
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逃避,由审判委员会决议;审判人员的逃避,由院长决议;其别人员的逃避,由审判长决议。当事人对决议不服的,能够恳求复议。
第四十八条 经公民法院两次合法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视为恳求撤诉;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能够缺席判定。
第四十九条 诉讼参与人或许其别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民法院能够依据情节轻重,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或许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
(一)有职责帮忙实施的人,对公民法院的帮忙实施告诉书,无故推拖、回绝或许阻止实施的;
(二)假造、躲藏、消灭依据的;
(三)指派、贿买、钳制别人作伪证或许要挟、阻挠证人作证的;
(四)躲藏、搬运、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冻住的产业的;
(五)以暴力、要挟或许其他办法阻止公民法院作业人员实施职务或许打乱公民法院作业次序的;
(六)对公民法院作业人员、诉讼参与人、帮忙实施人凌辱、诋毁、诬害、殴伤或许打击报复的。
罚款、拘留须经公民法院院长赞同。当事人对决议不服的,能够恳求复议。
第五十条 公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不适用调停。
第五十一条 公民法院对行政案子宣告判定或许判定前,原告恳求撤诉的,或许被告改动其所作的详细行政行为,原告赞同并恳求撤诉的,是否允许,由公民法院判定。
第五十二条 公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以法令和行政法规、当地性法规为依据。当地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作的行政案子。
公民法院审理民族自治当地的行政案子,并以该民族自治当地的自治法令和单行法令为依据。
第五十三条 公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参照国务院部、委依据法令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议、指令拟定、发布的规章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公民政府地点地的市和经国务院赞同的较大的市的公民政府依据法令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拟定、发布的规章。
公民法院以为当地公民政府拟定、发布的规章与国务院部、委拟定、发布的规章不一致的,以及国务院部、委拟定、发布的规章之间不一致的,由最高公民法院送请国务院作出解说或许判定。
第五十四条 公民法院通过审理,依据不同状况,别离作出以下判定:
(一)详细行政行为依据确凿,适用法令、法规正确,契合法定程序的,判定保持。
(二)详细行政行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判定吊销或许部分吊销,并能够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
⒈首要依据不足的;
⒉适用法令、法规过错的;
⒊违背法定程序的;
⒋逾越职权的;
⒌滥用职权的。
(三)被告不实施或许延迟实施法定职责的,判定其在必定期限内实施。
(四)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能够判定改变。
第五十五条 公民法院判定被告从头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现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详细行政行为根本相同的详细行政行为。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子中,以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职责人员违背政纪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该行政机关或许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人事机关;以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资料移交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定。有特别状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公民法院赞同,高级公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公民法院赞同。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公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公民法院第一审判定的,有权在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公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公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定或许判定发作法令效力。
第五十九条 公民法院对上诉案子,以为现实清楚的,能够实施书面审理。
第六十条 公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定。有特别状况需求延伸的,由高级公民法院赞同,高级公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需求延伸的,由最高公民法院赞同。
第六十一条 公民法院审理上诉案子,依照下列景象,别离处理:
(一)原判定确定现实清楚,适用法令、法规正确的,判定驳回上诉,保持原判;
(二)原判定确定现实清楚,可是适用法令、法规过错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定确定现实不清,依据不足,或许因为违背法定程序或许影响案子正确判定的,判定吊销原判,发回原审公民法院重审,也能够查清现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子的判定、判定,能够上诉。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判定,以为确有过错的,能够向原审公民法院或许上一级公民法院提出申述,但判定、判定不中止实施。
第六十三条 公民法院院长对本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判定,发现违背法令、法规规则以为需求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议是否再审。
上级公民法院对下级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判定,发现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有权提审或许指令下级公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公民检察院对公民法院现已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判定,发现违背法令、法规规则的,有权依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第八章 执  行
第六十五条 当事人有必要实施公民法院发作法令效力的判定、判定。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回绝实施判定、判定的,行政机关能够向第一审公民法院恳求强制实施,或许依法强制实施。
行政机关回绝实施判定、判定的,第一审公民法院能够采纳以下办法:
(一)对应当偿还的罚款或许应当给付的补偿金,告诉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内划拨;
(二)在规则期限内不实施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五十元至一百元的罚款;
(三)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许督查、人事机关提出司法主张。承受司法主张的机关,依据有关规则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状况奉告公民法院;
(四)拒不实施判定、判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职责人员的刑事职责。
第六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详细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不提申述讼又不实施的,行政机关能够恳求公民法院强制实施,或许依法强制实施。
第九章 侵权补偿职责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遭到行政机关或许行政机关作业人员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形成危害的,有权恳求补偿。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独自就危害补偿提出恳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处理。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能够向公民法院提申述讼。
补偿诉讼能够适用调停。
第六十八条 行政机关或许行政机关作业人员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侵略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形成危害的,由该行政机关或许该行政机关作业人员地点的行政机关担任补偿。
行政机关补偿丢失后,应当责令有成心或许严重过失的行政机关作业人员承当部分或许悉数补偿费用。
第六十九条 补偿费用,从各级财务列支。各级公民政府能够责令有职责的行政机关付出部分或许悉数补偿费用。详细办法由国务院规则。
第十章 涉外行政诉讼
第七十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安排在中华公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适用本法。法令还有规则的在外。
第七十一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安排在中华公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同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安排有平等的诉讼权力和职责。
外国法院对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安排的行政诉讼权力加以约束的,公民法院对该国公民、安排的行政诉讼权力,实施对等准则。
第七十二条 中华公民共和国订立或许参与的世界公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则的,适用该世界公约的规则。中华公民共和国声明保存的条款在外。
第七十三条 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安排在中华公民共和国进行行政诉讼,托付律师署理诉讼的,应当托付中华公民共和国律师组织的律师。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七十四条 公民法院审理行政案子,应当收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当,两边都有职责的由两边分管。收取诉讼费用的详细办法另行规则。
第七十五条 本法自一九九〇年十月一日起实施。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