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23 21:17浏览量:1373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议
发文单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12-28
履行日期:2012-12-28
(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经过)
为了保护网络信息安全,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的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特作如下决议:
一、国家保护能够辨认公民个人身份和触及公民个人隐私的电子信息。
任何安排和个人不得盗取或许以其他不合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电子信息,不得出售或许不合法向别人供给公民个人电子信息。
二、网络服务供给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在事务活动中搜集、运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遵从合法、合理、必要的准则,明示搜集、运用信息的意图、方法和规模,并经被搜集者赞同,不得违背法令、法规的规矩和两边的约好搜集、运用信息。
网络服务供给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搜集、运用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揭露其搜集、运用规矩。
三、网络服务供给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对在事务活动中搜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有必要严厉保密,不得走漏、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许不合法向别人供给。
四、网络服务供给者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纳技术办法和其他必要办法,保证信息安全,避免在事务活动中搜集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走漏、毁损、丢掉。在发作或许可能发作信息走漏、毁损、丢掉的状况时,应当当即采纳补救办法。
五、网络服务供给者应当加强对其用户发布的信息的处理,发现法令、法规阻止发布或许传输的信息的,应当当即中止传输该信息,采纳消除等处置办法,保存有关记载,并向有关主管部分陈述。
六、网络服务供给者为用户处理网站接入服务,处理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等入网手续,或许为用户供给信息发布服务,应当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许承认供给服务时,要求用户供给实在身份信息。
七、任何安排和个人未经电子信息接收者赞同或许恳求,或许电子信息接收者清晰表明回绝的,不得向其固定电话、移动电话或许个人电子邮箱发送商业性电子信息。
八、公民发现走漏个人身份、分布个人隐私等损害其合法权益的网络信息,或许遭到商业性电子信息侵扰的,有权要求网络服务供给者删去有关信息或许采纳其他必要办法予以阻止。
九、任何安排和个人对盗取或许以其他不合法方法获取、出售或许不合法向别人供给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向有关主管部分告发、指控;接到告发、指控的部分应当依法及时处理。被侵权人能够依法提起诉讼。
十、有关主管部分应当在各自职权规模内依法履行职责,采纳技术办法和其他必要办法,防备、阻止和查办盗取或许以其他不合法方法获取、出售或许不合法向别人供给公民个人电子信息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其他网络信息违法犯罪行为。有关主管部分依法履行职责时,网络服务供给者应当予以合作,供给技术支持。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在履行职责中知悉的公民个人电子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走漏、篡改、毁损,不得出售或许不合法向别人供给。
十一、对有违背本决议行为的,依法给予正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撤消许可证或许撤销存案、封闭网站、阻止有关责任人员从事网络服务事务等处分,记入社会信誉档案并予以发布;构成违背治安处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理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损害别人民事权益的,依法承当民事责任。
十二、本决议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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