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的共同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4-24 14:38浏览量:1246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假如两边当事人都是一人的话,叫作独自诉讼。假如有一方当事人为两人以上的,这就涉及到一申述讼的问题,参与一申述讼的当事人叫作一申述讼人。那么,民事诉讼中的一申述讼是怎样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具体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一申述讼是指当事人一方或两边为两人(含两人)以上的诉讼。在通常情况下,民事诉讼的原告一方或被告一方都只要一人。但在某些胶葛中,当事人一方或两边均为两人以上,构成诉讼时,原告或被告一方或两边均是大都,这就构成了一种特别的诉讼形状——一申述讼。 一申述讼归于诉的兼并,其含义在于简化诉讼程序,防止法院在同一事情处理上作出对立的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说:
第七十二条 共有财产权遭到别人损害,部分共有权人申述的,其他共有权人为一申述讼人。
第七十三条 有必要一起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与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则,告诉其参与;当事人也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请求,应当进行检查,请求理由不建立的,裁决驳回;请求理由建立的,书面告诉被追加的当事人参与诉讼。
第七十四条 人民法院追加一申述讼的当事人时,应当告诉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清晰表明抛弃实体权力的,可不予追加;既不乐意参与诉讼,又不抛弃实体权力的,仍应追加为一起原告,其不参与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子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定。
第七十五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和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则的人数很多,一般指十人以上。
第七十六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人数很多在申述时确认的,能够由整体当事人推选一起的代表人,也能够由部分当事人推选自己的代表人;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当事人,在必要的一申述讼中能够自己参与诉讼,在一般的一申述讼中能够另行申述。
第七十七条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规则,当事人一方人数很多在申述时不确认的,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当事人推选不出的,能够由人民法院提出人选与当事人洽谈;洽谈不成的,也能够由人民法院在申述的当事人中指定代表人。
第七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和第五十四条规则的代表人为二至五人,每位代表人能够托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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