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赠,是指公民以遗言方法将其遗产中产业权力的一部分或悉数赠给国家、团体安排、社会团体或法定承继人以外的个人,在遗言人身后发作法令效力的法令行为。立遗言人为遗赠人,承受遗赠的人为受遗赠人。
遗赠具有以下法令特征:
一、 遗赠是单独面的法令行为。遗言人经过遗言将个人产业遗赠给别人时,并不需要征得其赞同。遗赠人在生前亦可单独撤销该遗赠。相同,受遗赠能够承受遗赠,也可不承受遗赠。
二、 遗赠是无偿的、自愿的,身后才发作法令效力的法令行为。
三、 受遗赠人是法定承继人以外的其别人,包含国家、团体安排和社会团体和个人。
四、 遗赠的标的只能是遗产中的产业权力,而不能是产业责任(如债款)。假如遗产中的
所有权和债款的标的之价值大于债款标的之价值,遗赠人可将悉数遗产赠给受遗赠人,终究受遗赠人应得到产业利益。
五、 受遗赠权不能由别人替代行使。当受遗赠人先于遗赠人逝世,其受遗赠权便天然消失。当受遗赠人不肯承受遗赠,他也不能将该遗赠产业转给别人。可是,当承继开端后,受遗赠人表明承受遗赠,并于遗产切割前逝世的,其承受遗赠的权力搬运给他的承继人。
六、 清偿遗赠人的债款优先于履行遗赠。我国《承继法》第三十四条规则“履行遗赠不得阻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交纳的税款和债款。”
七、 遗赠人行使遗赠权不得违反法令规则。我国《承继法》第十九条规则“遗言应当对缺少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承继人保存必要的遗产比例。”遗赠作为一项遗产处置,有必要符合该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