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处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1 21:02浏览量:2075

未办理成婚登记的彩礼返还处理
——宣某泽与周某燕、边某波婚约产业纠纷案
【案由】婚约产业纠纷
【审判法院】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案号】(2007)诸民初字第3107号
【审级程序】榜首审程序
【判定日期】2007年11月6日
【原告】宣某泽
【被告】周某燕、边某波
【威望录入】国家法官学院《我国审判事例要览》2008年民事审判事例卷
裁判规矩:
两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
根本案情:
原告和榜首被告经人介绍相识、爱情,后两边订亲,原告给榜首被告彩礼人民币3万元及金手镯和金戒指各一只(价值6800元)。后原告和榜首被告因故分手,两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
争议关键:
原告能否要求榜首被告返还上述彩礼。
裁判理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第10条的规则,两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本案原告与榜首被告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原告有权恳求榜首被告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
适用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二)》
第十条榜首款第(一)项当事人恳求返还依照风俗给付的彩礼的,假如査明归于以下景象,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撑:
(一)两边未办理成婚登记手续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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