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侵占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1-29 06:51浏览量:2124
日前,兴仁县法院依法审结一同职务侵吞案,为企业挽回经济损失7万余元,被告人马某有自首情节并活跃退赃被判缓刑。
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马某系原兴仁县国保煤矿采煤队队长。2010年2月至4月,马某使用其采煤队队长的身份,虚报未到国保煤矿上班的孙文亮等6人姓名,侵吞国保煤矿发放的薪酬款72349元。案发后,马某于2011年11月25日向公安机关投案并照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经主审法官说服教育,被告人马某已自愿悉数退赃。
淄博律师以为
被告人马某使用职务上的便当,非法占有本单位资金723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吞罪,应依法惩办。鉴于马某主动投案,照实供述犯罪事实,庭审中自愿认罪,有自首情节,且悉数交还赃物,遂判定被告人马某犯职务侵吞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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