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受托代理销售二手车,在什么情形下不征收增值税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04 00:11浏览量:2844

网友发问:
纳税人受托署理出售二手车,什么情况下不征收增值税?
律师回答: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二手车运营事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2年第23号)规则,自2012年7月1日起,经同意答应从事二手车经销事务的纳税人依照《机动车挂号规则》的有关规则,收买二手车时将其处理过户挂号到自己名下,出售时再将该二手车过户挂号到买家名下的行为,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则的出售货品的行为,应依照现行规则征收增值税。
除上述行为以外,纳税人受托署理出售二手车,凡一起具有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一起具有以下条件的,视同出售征收增值税:
1.受托方不向托付方预付货款。
2.托付方将《二手车出售统一发票》直接开具给购买方。
3.受托方按购买方实践付出的价款和增值税额(如系署理进口出售货品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托付方结算货款,并别的收取手续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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