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考试罪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8-31 19:25浏览量:1052
咱们都知道考试是不能做弊的,可是更有人会找人替代考试,一旦被捉住会受刑法处置,接下因由听讼网的小编为我们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常识,欢迎我们阅览!
一、替代考试罪的概念
2015年10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30日联合发布《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认罪名的弥补规则(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弥补或修正,其间增加了包含替代考试罪、虚伪诉讼罪在内的新罪名共20个,修正原罪名13个,删去原罪名1个,即嫖宿幼女罪。
罪名,是指刑法分则规则的某一详细违法的称号。处理刑事案件,首要需求精确适用罪名,这是严厉区别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前提条件,也是公检法机关一致法律、标准法律的必定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通往后,对一些新增的刑法分则条文,需求确认罪名;对一些违法构成要件有严重修正的分则条文,有必要对原罪名作出相应调整。
我国现行《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规则:替代别人或许让别人替代自己参与第一款规则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许控制,并处或许单处分金。
本款所规则为替考行为,即替代别人或许让别人替代自己参与法律规则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二、替代考试罪违法构成
1、违法主体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详细而言,本罪主体包含两种人,一是应试者;二是替考者,即往常所说的“枪手”。被安排起来进行做弊的替考者虽不能成为第284条之一第1款安排考试作弊罪的违法主体,可是可以成为本罪的处分目标。
2、片面方面
本罪的片面方面为成心。
3、违法客体
本罪所侵略的客体为杂乱客体,包含国家对考试安排的办理次序和别人公正参与考试的权力。
4、客观方面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替代别人或许让别人替代自己参与法律所规则的国家考试的行为。
“替代别人”,是指滥竽充数应当参与考试的人去参与考试。
“让别人替代自己”,是指指派别人滥竽充数自己去参与自己应当参与的考试。此场所参与的考试,有必要是第284条之一第1款中所规则的法律规则的相关国家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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