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设置的法定代表人需要注意的法律知识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18 11:33浏览量:74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则: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安排由其主要担任人进行诉讼。法定代表人有权直接代表本单位向人民法院申述和应诉,其所进行的诉讼行为,便是本单位(或法人)的诉讼行为,直接对本单位(或法人)发作法令效能。
法定代表人在保护投资者利益方面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听讼小编在下文中详细介绍了公司规章中有关法定代表人缺位候补、任免、改变、与公司诉讼方面的细则。
1、我国实施的是单一法定代表人制
法定代表人是中国特色的法令准则。起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需求,由1986年的《民法通则》所承认,与国外英美法系以及大陆法系的公司法均不相同。我国法定代表人准则的重要特征是仅有性,公司仅能由一个人代表,其行为视同为公司的行为,其别人通过授权后的行为是署理行为。一般以为法人的正职行政担任人为其仅有法定代表人。如公司的董事长、实行董事或司理(《公司法》第13条),而证券买卖所的法定代表人为总司理(《证券法》第107条),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为厂长或司理等。
2、法定代表人越权
在法人意欲约束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时,应在公司规章中明文作出特别的规则。可是在发作了法定代表人逾越安排规章规则的权限时,法人不得以对法定代表人的内部职权约束对立好心第三人。《合同法》第50条清晰规则:“法人或许其他安排的法定代表人、担任人逾越权限缔结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许应当知道其逾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用。”这是因为从买卖安全视点考虑,法定代表人越权,公司应当承当其买卖结果。也便是说,法人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约束并不发作必定的对外效能,即法定代表人的越权行为仍是有用代表行为,除非相对人是歹意的,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法定代表人逾越了代表权限。
3、法定代表人的录用与免除
在我国一般公司规则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行《公司法》答应公司董事长、总司理或许实行董事均可被指定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的任免组织一般应当为公司董事会,在有限责任公司,也可由股东会或许某一股东直接录用。因为法定代表人是公司的外在代表人,所以公司规章应当清楚法定代表人的录用和免除机关,并清楚“全部相反的规则均视为未作缔结”。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10条:“董事会从其成员中推举一名董事长。董事长应是一个自然人,不然,录用无效。董事会确认董事长的酬劳。董事长的任期不得超越其担任董事职务的期限。董事长可连选连任。董事会可随时免除董事长的职务。全部相反的规则均视为未作缔结。”
4、法定代表人的卸职
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的卸职景象有:
(1)因任期届满而卸职。一般来说,法定代表人自聘任其的董事会届满而任期届满,部分有限责任公司规章规则法定代表人直接由股东会或许某一特定股东直接录用的在外。
(2)因录用机关解聘而卸职。公司规章应清晰,法定代表人因录用机关解聘而卸职,防止公司呈现不必要的争议或许诉讼。
(3)因辞去职务而卸职。法定代表人的辞呈应经由董事会秘书向其录用机关提交。
(4)因不能实行责任或许逝世而卸职。
5、法定代表人的改变
公司根据公司规章构成了录用新法定代表人的抉择之后,即具有法令效能,新法定代表人获得法定代表人的资历,并发作法定代表人改变的法令作用。关于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档办理人员及其他公司员工之间因法定代表人任免发作的内部争议,应以有用的董事会或许股东会任免抉择为准。
6、法定代表人改变的挂号
《公司法》第13条规则,公司法定代表人改变,应当处理改变挂号。对法定代表人改变事项进行挂号,其含义在于向社会公示公司毅力代表权的根本状况。法定代表人改变后,还要依法处理有关改变挂号,尽管公司处理法定代表人改变挂号手续不是法定代表人发作的必要条件,可是不进行改变挂号对外不具有公示力。工商挂号的法定代表人对外具有公示效能,假如公司以外的第三人因公司代表权而发作外部争议,应以工商挂号为准。
从工商机关对公司改变挂号的检查方式来看,公司处理法定代表人改变挂号手续,不是法定代表人发作的必要条件。因为作为公司挂号的工商机关,处理挂号的主要内容之一是对请求者所供给的请求内容,依法进行检查。我国现在的公司挂号实际上采纳的是方式检查为主,本质检查为辅的准则。国家工商行政办理总局《关于挂号主管机关对请求人提交的资料实在性是否承当相应责任问题的答复》称:“请求人提交的请求资料和证明文件是否实在的责任由请求人承当。挂号主管机关的责任是对请求人提交的有关请求资料和证明文件是否完全,以及请求资料和证明文件及其所载的事项是否契合有关挂号办理法令法规的规则进行检查。”股东会和董事会抉择的效能,不属于行政检查权限规模。法定代表人的发作是根据公司法和公司规章的规则,董事会或许股东会构成抉择,推举公司新的法定代表人,免除公司原法定代表人职务,即发作改变法定代表人之作用。
因为原法定代表人不予合作,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改变未处理工商挂号改变手续的,新法定代表人能够持有关改变抉择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7、法定代表人的缺位
公司规章应当清晰,法定代表人不能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时的详细候补程序,防止公司代表权呈现真空。
法定代表人不能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一般是指,法定代表人被司法拘押、严峻疾病或许逝世、损失任职资历,以及公司不能与其获得业务联系等不能实行法定代表人责任等。
为防止严峻形式之发作,公司也能够设定二到三级的候补流程,防止公司代表权呈现真空。
《法国商事公司法》第112条规则:“在董事长暂时不能兼顾或许逝世的情况下,董事会能够授权一名董事行使董事长职务。因暂时不能兼顾的,授权限于限制的期限;授权可重复。因逝世的,授权的有用期至选出新董事长时止。”
8、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印鉴
法定代表人与公司发作冲突时,应当以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有用文件为准。
股东、董事、司理及别人侵吞公司印鉴,公司申述要求其返还印鉴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前款之诉讼,以及印鉴被侵吞期间公司需求参与的其他诉讼,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文件申述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允许。
9、公司与法定代表人的诉讼
公司与现任法定代表人发作诉讼,以及与公司发作诉讼的法人,其法定代表人与公司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时,公司的代表权由董事长(或许监事会主席)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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