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立案登记制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24 20:48浏览量:695
民事诉讼法中法院在立案之前应该通过相应的程序之后才能够进行立案,然后再进行审理。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则的规模内自由支配或处置自己享有的民事权力和诉讼权力,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材料,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立案挂号制的概念
立案挂号制是指案子受理准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变革的定见》提出的要求,变革案子受理准则,变立案检查制为立案挂号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子,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证当事人诉权。加大立案信息的网上揭露力度。推进完善诉讼收费准则。
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行政申述状时,对契合法定条件的申述,应当挂号立案;对当场不能断定是否契合申述条件的,应当接纳申述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据。需求弥补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奉告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做出决议是否立案挂号。
二、立案规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应当挂号立案:
(一)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安排提起的民事诉讼,有清晰的被告、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根据,归于人民法院主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的;
(二)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提起的行政诉讼,有清晰的被告、详细的诉讼请求和现实根据,归于人民法院受案规模和受诉人民法院统辖的;
(三)归于通知才处理的案子,被害人有依据证明的细微刑事案子,以及被害人有依据证明应当追查被告人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不予追查的案子,被害人通知,且有清晰的被告人、详细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现实的依据,归于受诉人民法院统辖的;
(四)收效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履行标的和被履行人清晰,权力人或其继承人、权力接受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请求,归于受请求人民法院统辖的;
(五)补偿请求人向作为补偿义务机关的人民法院提出请求,对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等作出的补偿、复议决议或许对逾期不作为不服,提出补偿请求的。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不予挂号立案:
(一)违法申述或许不契合法定申述条件的;
(二)诉讼现已完结的;
(三)触及损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损害国家安全、损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损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四)其他不归于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诉事项。
三、立案程序
(一)实施当场挂号立案。
对契合法律规则的申述、自诉和请求,一概接纳诉状,当场挂号立案。对当场不能断定是否契合法律规则的,应当在法律规则的期限内决议是否立案。
(二)实施一次性全面奉告和补正。
申述、自诉和请求材料不契合方式要件的,应当及时释明,以书面方式一次性全面奉告应当补正的材料和期限。在指定期限内经补正契合法律规则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挂号立案。
(三)不契合法律规则的申述、自诉和请求的处理。
对不契合法律规则的申述、自诉和请求,应当依法判决不予受理或许不予立案,并载明理由。当事人不服的,能够提起上诉或许请求复议。制止不收材料、不予答复、不出具法律文书。
(四)严格履行立案规范。
制止在法律规则之外设定受理条件,全面收拾和废止不契合法律规则的立案“土政策”。
以上便是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的相关材料。综上所述,我都能够生了解到一旦立案之后,在必定的时刻内是能够进行相应的审理的。可是从立案到审理的时刻虽然是具有必定的时限,可是并没有实践的规则。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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