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担保义务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28 18:38浏览量:252
顾客有自己的权力,相对的经营者也有责任,那么他们的责任有哪些呢?今日小编先给我们介绍其间一种:质量担保责任。依据我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的规则,经营者应当确保在正常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的情况下其供给的产品或许服务应当具有的质量、功能、用处和有效期限;但顾客在购买该产品或许承受该服务前现已知道其存在瑕疵的在外。
依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则,出产者的质量担保责任可分为明示担保责任与默示担保责任两类。
一、明示担保责任
明示担保责任是与默示担保责任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出产者或出售者对产品的功能、特性、质量,直接经过言语或行为对产品质量而作出确保或许许诺。明示担保经过以出产或出售者证明其产品契合某一规范、某些情况要求的产品阐明、广告等方法体现出来;也或许经过样品的方法加以体现。当产品的出产者或出售者经过明示方法阐明产品的质量情况时,意味着出产者或出售者已作出对产品质量的陈说或许诺,确保产品契合宣扬、阐明或样品等所陈说的产品质量情况。
二、默示担保责任:
是指依法发生的责任。即不依或不取决于合约,而是直接依据法令的规则而成为合同的一部分的责任。换言之,默示责任不需求当事人的合约,而主要是法令上的强制性责任。一般分为两类:
(1)适销性默示担保责任:出产、出售的产品应当契合该产品出产和出售的一般意图。即适用于一般购买该产品的意图,在所供给的阐明、价格和其他方面满意合理的希望。适销性主要依据A、有用性(一般正常人可以按该产品所具有的用处运用,如轿车、废品轿车);B、价格。
(2)适用性担保(契合特别用处的默示担保责任):
出产者、出售者针对买方或用户、顾客需求产品质量到达的特别要求或特定意图,履行合同所应承当的责任。即假如出产者或出售者知道买方购买的特定意图,即发生供给契合特定意图产品的默示担保责任。
三、产品质量法规则的默示担保责任包含:
(1)出产者出产的产品具有应当具有的运用功能。产品质量法第26条第2款第2项规则: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应当具有的运用功能,可是,对产品存在运用功能的瑕疵作出阐明的在外。”
(2)出产者出产的产品不存在危及人体健康、人身产业案子的不合理风险。
(3)产品有安全、卫生规范要求的,应当契合该规范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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