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员为追求刺激,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2019-02-15 15:58浏览量:930

听讼网)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机动车的数量不断增加,与此同时交通事故和违法驾驶频频发生。其中,追逐竞驶、飙车等行为具有高度危险性,易造成严重损失。青岛法律咨询网带你看看驾车那些事儿。

在前段时间还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张某、金某相约驾驶摩托车出去享受大功率摩托车的刺激感,约定“陆家浜路、河南南路路口是目的地,谁先到谁就等谁”。当然过了一段时间,由张某驾驶无牌的本田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交通事故赔偿法中,金某驾驶套牌的雅马哈大功率二轮摩托车(经过改装),一路飙车,沿途经过多个公交站点、居民小区、学校和大型超市。在行驶途中,二人驾车在密集车流中反复并线、曲折穿插、多次闯红灯、大幅度超速行驶。其中,在途中张某行驶速度达115km/h、金某行驶速度108km/h。

后张某被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并向公安机关提供金某的手机号码。金某接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上述事实。张某与金某的行为是否违法?

听讼网胡金叶律师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构成危险驾驶罪。刑法规定的“追逐竞驶”,一般指行为人出于竞技、追求刺激、斗气或者其他动机,二人或二人以上分别驾驶机动车,违反道路交通安全规定,在道路上快速追赶行驶的行为。

本案例中,从主观驾驶心态上看,张某、金某到案后先后供述“心里面想找点享乐和刺激”“在道路上穿插、超车、得到心理满足”;交通事故赔偿法中,在面临红灯时,“刹车不舒服、逢车必超”“前方有车就变道曲折行驶再超越”。从客观行为上看,二人驾驶超标大功率的改装摩托车,为追求速度,多次随意变道、闯红灯、大幅超速等严重违章。

综上,可以认定张某和金某的行为属于危险驾驶罪中的“追逐竞驶”。听讼网提醒广大读者切勿为追求刺激,追逐竞驶,害人害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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