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签订后如何解决房屋质量的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9-02-03 06:56浏览量:2483

潘女士经中介带看,看中南京西路某处房产,经商量谈好价格,顺畅签署生意协议并付出定金,但在潘女士再去看房子的时分发现沙发下地砖决裂、房子采光缺乏等问题,在前次看房时房东说只要晚上有时间看房,而且用沙发遮住了决裂的地砖。潘女士对此十分不满,觉得房东在故意隐秘,潘女士以此为由要求退房,遭到房东回绝,潘女士遂诉至法院。法院以为:潘女士最初在看房时查看了房子且没有提出任何质量问题,在生意协议中也确认了“已对房子作了充沛了解,标明乐意购买”,潘女士不实行合同而提出退房属违约,应依约承当违约职责,房东收取定金不予交还。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免除合同:
(一)因不行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二)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五)法律规则的其他景象
【分析师观念】
房子的质量问题不行混为一谈,大致分为:外表瑕疵、荫蔽瑕疵和底子缺点。
1.外表瑕疵:是指普通人经过肉眼就能够区分的房子的质量问题,如墙体裂缝、墙漆的掉落和其他装饰的损坏等。
2.躲藏瑕疵:是指看房或收房时用肉眼难于发现的,一般的房子的运用过程中才干发觉的房子质量问题,如墙体中存活 着许多白蚂蚁,下雨才干发现的渗漏等。
3.底子缺点:是指影响运用人人身和产业安全、使房子不具备底子运用功用的严峻质量问题。关于前两种房子质量问题,假如合同有约好,交房时则按合同约好;假如合同没有约好,在买家看房并签定合同后,出卖人对房子的外表瑕疵一般不承当职责;对房子荫蔽瑕疵,假如出卖人没有奉告就应当按生意习气或相关规范承当职责,假如是一般的质量问题,买方能够要求卖方修正,假如卖方不修正,买方能够自己修正,但修正的费用应由卖方担任;而对房子的底子缺点,由于涉及到买受人的人身和产业安全,而国家法律一般不允许当事人就人身和产业安全的问题经过合同的方法进行约好,因而,不论合同中是否约好,也不论该瑕疵是外表的仍是荫蔽的,即便买受人在看房时现已发现或许应当发现,出卖人也有职责消除影响买受人人身和产业安全的严峻质量问题。假如在合理期限内出卖人不能消除该底子缺点的,买受人能够依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则免除合同。
本案中,对潘女士提出的房子地板开裂、房子通风采光缺乏等问题,由于属看房时用肉眼能够发现的外表瑕疵问题,假如不是很严峻,出卖人一般不承当职责。潘女士退房免除合同的行为,违反了合同的约好,应当承当违约职责。但假如潘女士以为上述地板开裂很严峻,影响了房子的正常运用和房子的安全,则有必要恳求相关组织对房子进行判定,假如判定成果以为影响房子的安全功能的,能修正的由出卖人修正或承当费用,属主体结构问题无法修正的,或许房子存在质量问题,严峻影响寓居的,买受方能够以不能实现合同意图为由,提出退房,免除两边签定的生意协议,并要求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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