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5 11:56浏览量:752
《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作为独立依据方法予以必定,最高院《解说》再次清晰了电子数据能够作为案子依据,并对电子数据的品种进行了罗列。可是,关于电子数据的相关依据规则至今未出台详细的规则,导致司法实践中对电子数据的确认存在以下三大难点:
一是实际操作人身份难以确认。我国现在还有一些范畴没有完成实名认证和挂号,例如QQ聊天工具、电子邮箱等,当事人在质证时往往以自己并非相对方、实际使用人或实际操作人等进行抗辩,另一方当事人对此存在举证困难,法院也难以确认电子数据中记载的相对方、实际使用人或实际操作人的详细身份,因而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关联性难以确认。
二是对司法判定的依靠度较高。实践中,当事人还常常以电子数据的内容通过修正不具有真实性为由进行抗辩,法院在确认该依据的真实性时,因触及技能方面的专业问题,不得不问询、听取判定人等专业技能人员的定见,导致电子数据确认过程中对司法判定的依靠度较高。因为电子数据具有脆弱性、隐蔽性等特色,简单被删去、篡改且难以被发现,因而关于判定组织来说,确认某项电子数据是否通过篡改也是一个极大的难题。
三是何为电子数据原件难以确认。因为电子数据的依据规则不清楚,实践中法院确认电子数据原件时存在难确认、不一致的状况。详细确认原件时有以下三种做法:(1)参照视听资料的依据规则,以开始生成的并固定、记载或存储在原始载体上的电子数据为原件;(2)依照一般依据的审阅方法,以电子数据构成时所依靠、仿制的内容为原件;(3)依据客观第三方的认证成果,将通过第三方客观认证、公证过的电子数据视为具有原件价值,作为裁判的依据。
鉴于电子数据的确认存在上述难点,顺义法院提出以下建议:一是加大身份检查力度,必要时向相关组织、部分调取用户的身份信息。关于未实名认证的范畴,依据两边的交流或买卖习气、经济来往及来往记载等,并结合其他在案依据,归纳确认实际操作人的身份。二是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关于一方已供给开始依据证明电子数据具有真实性和关联性的状况下,由另一方对自己的抗辩建议进行举证,法院应对当事人的司法判定请求进行严厉检查,显着归于歹意延迟诉讼或无理抗辩的,应不予允许。三是展开电子常识训练,对电子数据的基本常识以及常见电子数据品种、存储方法等内容进行训练,使法官对电子数据基本状况有所了解。四是归纳确认电子数据原件,依据电子数据的不同类型,结合当事人的陈说定见、依据的方法等归纳确认其证明力,关于通过第三方认证的电子数据原则上应确认为具有原件价值,其他没有原件的电子数据应慎重确认其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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