拘留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30 00:45浏览量:2459
依据法律规则,拘留由公安机关实行。公安机关办案人员以为需求拘留违法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陈述书》,注明有关违法嫌疑人的状况和拘留的理由,呈报公安机关负责人检查同意,签发拘留证;查看机关拘留违法嫌疑人,由办案人员提出定见,部分负责人审阅,查看长决议,再送达公安机关实行。公安机关实行拘留对,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拘留证》,并宣告对其实施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回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实行拘留的人员在必要时,能够依法运用警械和兵器。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依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则,公安机关在异地实行拘留时,应当告诉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地点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合作。按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则,决议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办或无法告诉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拘押的场所,在24小时内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的地点单位。有碍侦办的状况包含:其他共同违法嫌疑人闻讯后有或许逃匿、毁弃或许伪造依据的;或许相互勾结,缔结攻守同盟的;其他违法有待查验及还未采纳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景象消除后,应当当即告诉被拘留人的家族或许他地点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告诉的,应当在拘留告诉书中注明原因。无法告诉的状况包含:被拘留人不讲实在名字、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族或工作单位的;等等。《刑事诉讼法》第65条规则:公安机关关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24小时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分,有必要当即开释,发给开释证明。对需求拘捕而依据还不足够的,能够取保候审、或许监视居住。及时讯问的意图在于:一是及时搜集依据,避免被拘留人或许构成反侦办的心理准备而给侦办活动带来困难;二是避免或许发生的不应当拘留的状况,包含违法行为没有发生,或被拘留人的行为不构成违法;虽有违法行为,但依法不应当追查刑事责任;虽有违法行为,但不是拘留人所为;违法行为是被拘留人所为,但不契合《刑事诉讼法》第61条规则的拘留条件而不需求拘留。对不需求拘留的,要当即开释,并发给开释证明。通过讯问,以为被拘留人依法需求拘捕,但在拘留的期限内无法满意拘捕条件的,拘留的法定期限现已届满,假如开释或许持续损害社会或许有碍侦办活动顺利进行的或许的,应依法改用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当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规则:拘留担任本级人大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当即向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陈述;拘留担任上级人大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应当当即报该代表所属人民代表大会同级的公安(查看)机关并向该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陈述;拘留担任下级人大代表的违法嫌疑人,可直接向该代表所属的人大主席团或常委会陈述,也可托付该级同级的公安(查看)机关陈述;拘留担任乡、镇人大代表的违法嫌疑人,由县级公安(查看)机关陈述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假如拘留的违法嫌疑人担任两级以上人大代表,要按规则别离陈述,不得省掉手续。假如拘留的违法嫌疑人是本辖区之外的人大代表,则应托付该代表所属同级公安(查看)机关实行陈述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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