牵连犯量刑标准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7-10 10:58浏览量:1569
牵连犯量刑规范是什么?
牵连犯是裁判上的一罪,因此实施从一重罪处断的准则。也便是说,牵连犯对牵连犯应当选用吸收的准则,按照数行为所冒犯的罪名中最重的罪论处。
(一)刑法条文规则的牵连犯处分准则
牵连犯在司法实践中常常触及。刑法条文并未做明文规则。构成牵连联系有很多种或许。刑法分则中对单个牵连犯规则的处分准则,仅仅其间的一小部分。这些规则也不是适用一致的处分准则,而是既有从一重处断又有数罪并罚。
第一种规则:从一重处断准则。例如刑法第399条第3款规则:司法工作人员贪污腐化,有前两款行为的,一起又构成本法第385条规则之罪的,按照处分较重的规则科罪处分。即徇私枉法罪与受贿罪或枉法裁判罪与受贿罪构成牵连犯,要从一重处断。
第二种规则:数罪并罚准则。如第157条第2款规则:以暴力、要挟办法抵抗缉私的,以走私罪和本法第277条规则的阻止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罪,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则处分。即走私罪和波折公事罪构成牵连犯,实施数罪并罚。
相似的规则还有一些。这些牵连犯的特例,法官在详细科罪量刑时可以直接适用,不会有太大争议,而实践中还存在很多的刑法条文未说到的牵连联系,该适用什么处分准则便是一个需求处理的问题。
(二)司法实践中牵连犯的处分准则
实践要受理论的辅导,理论界对牵连犯应适用什么处分准则存在很大争议。主要有从一重处断说、数罪并罚说和折衷说三种观念。从一重处断说以为牵连犯应按数罪中最重的一个罪科罪,并在该罪的法定刑内从重处分,不认定为数罪;数罪并罚说以为牵连犯都应并罚;折衷说以为对牵连犯不能一概适用从一重处断准则,也不能都适用数罪并罚,而应以法
牵连犯律规则为规范,对刑法无明文规则的适用从一重处断准则,对刑法有规则的依刑法规则处分。
笔者以为这种说法实质上仍是建议从一重处断,由于关于刑法明文规则的处分准则不能变更,是要在评论规模之外的。因在刑事诉讼中,由于公诉人、法官各自对牵连犯知道的不一致,相似的案子,在不同的公诉人或法官手中,就会做出不同的处理成果。这样一来,要么是对犯罪行为的轻处,要么便是重处。这种同一行为的不同处分,客观上构成司法不公。一起也或许为单个司法人员摆脱罪犯制作条件。
要处理适用处分准则紊乱的问题,办法便是要对处分准则进行一致规则。从一重处断、数罪并罚这两种并存的处分准则各有利弊,对其进行比较剖析,以期可以找到一种博采众长的最为适合的牵连犯处分准则。
由于牵连犯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罪数刑态,它具有不同于其他罪数形状及数罪的特殊性:即办法行为与意图行为或原因行为与成果行为的牵连性。由于这种牵连联系,行为人的片面恶性和客观社会危害性要介于一罪与一般数罪之间,所以对其处刑也应在一罪与数罪规模内。若撤销牵连犯便是对其特殊性的否定,若彻底适用数罪并罚便是将其与一般数罪同等对待,实质上是对牵连犯的否定。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