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适用判处缓刑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1 10:28浏览量:1161
法令咨询:
您好,在什么状况下,能够判处缓刑?
律师回答:
关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违法分子,依据违法分子的违法情节和悔罪体现,适用缓刑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的,能够宣告缓刑。 关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拘役的缓刑检测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可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检测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可是不能少于一年。
相关法令知识:
适用缓刑是在违法分子现已被判处赏罚的前提下,再考虑违法分子的悔罪体现,确认其放在社会上是否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决议是否履行赏罚。
怎么精确掌握适用,关键在于怎样来确认已被判刑的罪犯“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彻底由人民法院作出决议,因为“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没有一致的考量规范,因而有的考虑被告人违法的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体现、受害人的情绪等等,在确认悔罪体现方面也大都将被告人是否具有法定从轻情节(如自首、建功、从犯、未成年人)、是否退脏退赔或补偿受害人丢失、是否交纳罚金等作为考量要素,有的乃至将被告人不适宜拘禁的要素(如疾病)、家庭要素(如需奉养白叟、抚育子女)等一些与被告人相关联的不合法的客观要素作为适用缓刑要素考虑。只重视被告人的悔罪片面认识,缺少对被告人的平常体现的查询了解,疏忽了对适用缓刑罪犯的监管、帮教、改造等客观条件的考虑。
正因如此,有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适用缓刑,免受拘禁,标明乐意多交罚金、多补偿丢失,以金钱的支付来体现被告人的悔罪情绪,以致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有些单位安排出于被告人亲属的种种联系,碍于情面,不切实际地乱出证明,一概证明被告人体现杰出;有的帮教安排也停留在纸面上,形同虚设,少量帮教成员乃至不知道被帮教的目标;等等。这些现实存在的状况,并不能标明被告人悔罪的真实性,也不能照实反映适用缓刑的客观条件,给法官供给了种种假象,导致了法官在考虑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时呈现误差。
因而说,对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意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的确不致再损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认状况,有待在日后的调查中予以确认。而现行的缓履行准则将这种待定状况交由法官提早确认,的确难于精确掌握,以致缓刑期间重新违法的时有发生,有的乃至是报复性违法。也简单导致法官滥用职权,盲目地适用缓刑,形成重罪轻判,使得某些罪犯逃避了应得的赏罚,有损法令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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