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6 00:39浏览量:2538
罚款,是指人民法院对波折民事诉讼行为人(公民、法人或其他安排)所采纳的强令其在指定期间内交纳必定数额金钱的办法。
行为人有《民事诉讼法》第101条、第102条、第103条、第106条规则的波折民事诉讼行为的均可依据情节轻重适用罚款办法。人民法院关于有上述行为之一的单位,能够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许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对有义务帮忙查询、履行的单位而拒不帮忙的,还能够向监察机关或许有关机关提出予以纪律处分的司法主张。罚款必须经法院院长同意,并由人民法院出具《罚款决议书》。被罚款人对该决议不服的,能够向上一级人民法院请求复议一次。上级人民法院应在收到复议请求后5日内作出决议,并将复议成果告诉下级人民法院和被罚款人。复议期间不中止罚款决议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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