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他人遗忘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取款构成盗窃罪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0-04 07:52浏览量:1070
用别人忘记在ATM机上的银行卡取款构成偷盗罪
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ATM上取款的行为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违反被害人的毅力,获得别人资产,构成偷盗罪。
【案情总结】
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偷盗罪,理由是行为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违反被害人的毅力,获得别人资产,构成偷盗罪。
【案情】
4月18日下午,被告人陈X到工商银行ATM机上取款时,发现前一个人没有将银行卡取走,便持续操作,分两次取走别人现金共7000元,随后将所获赃物存入其妻的银行账户内,5月4日,被告人被捕获。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信誉卡诈骗罪,理由是行为人明知是别人的信誉卡而运用,归于刑法196条的规则信誉卡诈骗罪中的“冒用别人信誉卡”的行为。
第二种定见以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侵吞罪,理由是信誉卡被被害人丢失在ATM机内,归于丢失物,占有别人丢失物的行为构成侵吞罪。
第三种定见以为,行为人的行为构成偷盗罪,理由是行为人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违反被害人的毅力,获得别人资产,构成偷盗罪。
【分析】
笔者赞同第三种定见。理由是:
1、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信誉卡诈骗罪。从诈骗罪与信誉卡诈骗罪的联系而言,存在一般法条与特别法条的联系,因而,信誉卡诈骗罪应契合诈骗罪的行为结构。在诈骗罪中,存在上当者发生错误认识并处置产业的行为。明显,诈骗罪中的上当者只能是具有意思才干的自然人,而不能是无毅力的机器。因而,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毫无争议的以为“机器不能上圈套”。用别人的信誉卡在ATM机上取款的场合,因为不存在机器上当并处置资产的问题,因而也就不构成信誉卡诈骗罪。
2、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侵吞罪。首要,信誉卡自身并不等于现金。换句话说,获得别人信誉卡,并不当然获得别人存储在银行的现金债务。信誉卡、存折等债务凭据自身是资产,可是因为价值金额很小,自身并不作为产业违法的数额予以点评。因而,经过偷盗、诈骗等不合法手段获得别人存折、信誉卡等债务凭据并不运用,并不会形成被害人的产业损失,只要后续的运用行为,才干获得资产,并使被害人遭受产业损失。因而,单纯侵吞别人丢失的信誉卡并不建立侵吞罪。其次,尽管持卡人丢失了信誉卡,可是信誉卡内代表的债务并没有丢失。换言之,持卡人和银行之间的债务债务联系并没有因银行卡的丢失而消除,因而,持卡人依然对信誉卡内的债务具有法律上的占有状况。另一方面,ATM机内的现金归于银行一切,处于银行的现实分配操控下,即存在现实上的占有联系。因而,尽管持卡人损失了对银行卡的占有,但其对银行的存款债务并没有损失法律上的占有状况,银行也未损失ATM机内现金的现实分配状况,故并不是丢失物。故并不存在侵吞罪建立的前提条件,即“将自己占有变为不合法一切”要件。
3、行为的行为归于“拾得别人信誉卡并在ATM机上运用”的行为。依据相关规则“拾得别人信誉卡并运用的”归于刑法第196条规则的“冒用别人信誉卡”。可是该条并没有规则拾得别人信誉卡后是在ATM机上运用,仍是在货台窗口或许特约商户上运用。假如行为人是在银行货台上运用,明显是归于诈骗银行工作人员,使之误以为是持卡人运用银行卡,从而处置了资产,这种情况下认定为信誉卡诈骗罪并无疑问。可是假如行为人是在ATM机上取款,正如前述,机器自身没有认识,不存在被诈骗从而处置资产的可能性。可是这种情况下,行为人在ATM上取款的行为是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违反被害人的毅力,获得别人资产,构成偷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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