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个人信息保护相关法规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9-03 13:52浏览量:878

1、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三条 凡具有中华公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在法令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第三十八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略。制止用任何办法对公民进行凌辱、诋毁和诬告陷害。
第三十九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的住所不受侵略。制止不合法搜寻或许不合法侵入公民的住所。
第四十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的通讯自在和通讯隐秘受法令的维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许清查刑事犯罪的需求,由公安机关或许检察机关按照法令规则的程序对通讯进行检查外,任何安排或许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略公民的通讯自在和通讯隐秘。
第四十一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业人员,有提出批评和主张的权力;关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业人员的违法渎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述、指控或许检举的权力,可是不得伪造或许歪曲现实进行诬告陷害。
关于公民的申述、指控或许检举,有关国家机关有必要查清现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限制和冲击报
因为国家机关和国家作业人员侵略公民权力而遭到丢失的人,有按照法令规则获得补偿的权力。
第四十七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有进行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在。国家关于从事教育、科学、技能、文学、艺术和其他文化事业的公民的有益于公民的创造性作业,处以鼓舞和协助。
第五十一条中华公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在和权力的时分,不得危害国家的、社会的、团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在和权力。
中华公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
第二十四条宪法第三十三条添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第三款相应地改为第四款。
2、中华公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九十九条公民享有名字权,有权决议、运用和按照规则改动自己的名字,制止别人干与、盗用、冒充。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称号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运用、依法转让自己的称号。
第一百条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自己赞同,不得以盈利为意图运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声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令维护,制止用凌辱、诋毁等方法危害公民、法人的声誉。
第一百零二条公民、法人享有荣誉权,制止不合法掠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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