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结婚的登记程序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6 18:12浏览量:1709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8条明确规则:“要求成婚的男女两边有必要亲自到婚姻挂号机关进行成婚挂号。”经国务院同意,民政部发布了《婚姻挂号法令》,从2003年10月1日起实施。新的《婚姻挂号法令》取消了强制婚检和当事人两边有必要出具单位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则。因为武士工作的特殊性,武士在成婚挂号时仍应出具由单位开的婚姻状况证明。依据《婚姻法》和《婚姻挂号法令》的规则,武士进行婚姻挂号时,其程序可分为请求、检查和挂号三个环节。
榜首,请求。武士成婚时,有必要与未婚妻(夫)亲自到两边中的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挂号机关请求成婚挂号。请求时,应当持下列证件和证明。
(1)户口证明(非武士方)。
(2)居民身分证(或军官证、文职干部证等)。
(3)武士所在单位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非武士方须就其婚姻状况进行签字声明)。所谓婚姻状况,是指当事人归于未婚、离婚,仍是丧偶等状况。如果是离过婚的人请求成婚挂号,还应出示离婚证件。在实施婚前健康检查的当地,请求成婚挂号的当事人,有必要自愿到医疗保健组织进行婚前健康检查,并向婚姻挂号机关提交婚前健康检查证明。所有这些,都是请求成婚挂号的必要条件,缺一不可。
第二,检查。婚姻挂号机关收到当事人的请求后,对当事人的成婚请求进行全面、详尽的检查。检查中如发现当事人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婚姻挂号机关不予挂号。一是未到达法定成婚年龄的。二对错自愿成婚的。三是已有爱人的。四是归于直系血亲或许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是患有法律规则制止成婚或许暂缓成婚的疾病的。
第三,挂号。通过检查,关于契合成婚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即时予以挂号,发给成婚证。对离过婚的,应当刊出其离婚证。当事人从获得成婚证起,即建立夫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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