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如何保护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6-06 07:35浏览量:474
著名商标维护
著名商标世界维护作为知识产权维护的一个杰出问题愈来愈遭到世界各国的注重与注重,但是大量出现的著名商标侵权胶葛严峻打乱了世界交易的正常次序。著名商标世界维护的完善成为世界各国世界技能交易往来中亟待处理的问题。
著名商标维护自从《维护工业产权巴黎条约》 (以下简称《巴黎条约》)提出对著名商标特别维护到《与交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 (以下简称《Trips协议》)的扩展维护的几十年间,著名商标世界维护作为知识产权维护的一个杰出问题愈来愈遭到世界各国注重与注目,得到了敏捷的前进。
但是,因为触及各主权国的利益问题,关于著名商标的界说、确认标准、界定办法、维护规模和办法等根底而要害的问题至今尚未能得到彻底处理。跟着世界经济一体化脚步的加速,世界间经济交往的频频使法令上的缝隙和空白日益突显,大量出现的著名商标侵权胶葛严峻打乱了世界交易的正常次序、;著名商标世界维护的完善成为世界各国世界技能交易往来中亟待处理的问题。在此笔者拟就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问题谈谈自己浅显的观点。
著名商标维护-现状
《巴黎条约》著名商标作为一种具有超强创利才能的商业标识较其他一般商标更简略遭到危害,首要体现为著名商标的抢注、仿冒及世界间冒充、仿制产品的出产和出售。因为巨额利润的唆使,导致了著名商标侵权行为屡禁不止,决议了著名商标侵权的规模更广、影响更大,这不只给著名商标所有人形成严峻危害,也给商标注册国或使国带来了无法估量的丢失。据美国交易委员会估量,外国侵略美国著名商标使美国每年的国内出售量、出口总额下降近百亿美元。由此可见,著名商标要求得到比一般商标更广泛的特别维护,其间包含世界维护和国内维护。而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各国一般经过国内立法和对比世界条约的规则完成。
(一)著名商标的世界法维护关于著名商标世界维护两个最重要的全球性世界条约是《巴黎条约》和《Trips协议》。
《巴黎条约》第6条之1规则:各成员国即高标注册国或运用国主管机关,在本国法令答应情况下,依职权或当事人请求,制止在相同或相似产品上运用与著名商档相同或近似的符号;关于著名商标的仿制、仿制或翻译的图画,应回绝其注册请求;关于现已注册的与著名商标或许形成紊乱的符号,应吊销注册,这一点首要是从维护未注册著名商标动身的。《巴黎条约》对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仅限于制止著名商标被注和制止在同产品上运用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符号,而对著名商标的确认标准、界定办法等根本的条件问题没有触及。
《Trips协议》关于著名商标世界维护的规则比《巴黎条约》前进了一大步:《Trips协议》第16条第3款简略的原则性的说到著名商标确认标准“确认一项商标是否著名,应考虑相关职业大众对商标的认可程度,包含该成员国内部凭该商标促销的成果”;并将巴黎条约的特别维护延及服务商标,把维护规模扩展至“不相相似的产品”之上。打破了巴黎条约仅限于“同类产品”上的维护边界,使世界市场上的著名商标得到更广泛的维护。
但是,二个世界条约虽都触及了著名商标的世界维护,但仍未就维护的全面问题给予彻底处理。导致在实践适用过程中的不确认性和不行操作性。
(二)著名商标的国内法维护不管《巴黎条约》仍是《Trips协议》在做出著名商标世界维护的规则时,一起也将确认具体操作规程、确认具体标准的权利及维护著名商标的决议权赋予了各成员国国内法。
例如《Trips协议》关于著名商标确认中“相关职业大众”的标准,留给各成员国国内法确认。而各国出于主权和维护本国著名商标考虑,也积极开展相关问题的立法活动。其间以美国、日本、德国÷等最具代表性。而我国对著名商标的维护水平较低。
1.美国。世界十大著名商标中,美国约占50%左右。其饮料商标“coca—cola‘’更是以390.5亿美元的价值成为最贵重的著名商标,据不彻底统计,全球每秒就有60人在饮用”可口可乐“,仅这一项就给美国发明数以亿计的财政收入。为了维护相似”可口可乐“等一批著名商标世界市场冲击力,美国赶紧对著名商世界维护的立法。现在,其调整著名商标的联邦法令有: 《1984年商标仿冒法》 ,(1986年版) 《1946年商标法》 、 《反不正当竞争法》及1996年1月施行《联邦反商标淡化法》 。依据美国商标法规则著名商标由专利与商标局确认,法院经过个案也可予以确认。美国是肯定维护主义,维护规模扩展到”非相似产品“上。
2.德、日、希腊。这三个国家都是经过本国的商标法及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著名商标世界维护问题加以标准。德国新《商标法》第14条第2款第3项、希腊《反不正当竞
争法》第一条及日本《不正当竞争避免法》的有关规则确认“肯定维护主义”的减弱理论即制止运用与别人知名商标相同或附近似的商标用于不相相似产品上,只需此种运用会削弱或影响该知名商标的显著性及诺言。德国《商标法》第14条第56款和日本《不正当竞争避免法》第1条之2、第5条之2、3规则了危害商标权人形成危害应承当的职责。一起德国《商标法》第11条、日本《不正当竞争避免法》第1条将未注册的著名商标加以维护。
3.我国。我国的著名商标世界维护处于较低的水平,就我国现行的法令而言,《商标法》未规则著名商标的维护问题,仅在《著名商标的确认和办理暂行条例》和《反不正当竞争法》、 《刑法》中触及著名商标维护问题,而专门规则著名商标维护问题的《著名商标的确认和办理暂行条例》仅是行政法规。这既不能有效地确保外国著名商标在我国的正常次序也不能很好地维护我国著名商标在世界市场上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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