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代位权诉讼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12-15 14:39浏览量:1264

内容提要:新合同法建立了债务人代位权准则,并规则了代位权的行使应当经过诉讼途径进行,由此引发一系列的诉讼法问题亟待解决和证明。本文以债务人、债款人和次债款人三者之间的利益平衡和程序保证为基点,评论了代位权诉讼中的当事人问题与统辖问题,剖析了代位权诉讼的诉讼标的,论述了恰当约束债务人与债款人之诉讼权力的合理性,并对代位权诉讼之既判力规模作了剖析和证明。
关键词:代位权诉讼,当事人,统辖,诉讼标的,既判力
作为一种有用的债的保全办法,1999年3月15日经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在第73条规则了代位权准则,即:“因债款人怠于行使其债务,对债务人形成危害的,债务人能够向人民法院恳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款人的债务,但该债务专归于债款人本身的在外。代位权的行使规模以债务人的债务为限。债务人行使代位权的费用,由债款人担负。”按照这一规则,债务人行使其代位权,应当经过法院予以建议,也即应当经过诉讼方法进行,这便是所谓的代位权诉讼。因为代位权的行使有必要经过诉讼方法来进行,因此必然会涉及到当事人、统辖、诉讼标的、判定的效能等一系列的诉讼法上之法令问题。为了更好地辅导诉讼实践及和谐代位权诉讼与民事诉讼理论的联系,本文将对这些问题作一开始评论,并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下文简称《合同法解说》)中的相关规则之得失加以分析。
一、代位权诉讼之当事人问题
(一)债务人代位申述与当事人适格理论
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适格系指就详细的诉讼而言,得以自己名义为原告或许被告,然后受本案判定之权能或资历,这种权能在诉讼理论上称为“诉讼施行权”或“诉讼行为权”。[1]具有这种权能,才干成为适格的当事人,也即才干成为合理的当事人。[2]不然,法院或许因当事人不适格而以诉不合法为由裁决驳回原告之诉,或以诉无理由为据判定驳回原告的诉讼恳求。[3]一般来说,诉讼标的之权力或法令联系之主体(权力人及义务人),一般就该权力或法令联系,有诉讼施行权,而有当事人适格。但在特别状况下,有时由第三人代替一般状况的实质性利益归属人或与他们并排而具有当事人适格,这种供认第三人具有为别人的利益而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现象,称为诉讼担任。[4]依据诉讼担任是根据法令的直接规则仍是根据当事人的意思表明之不同,可将其分为法定的诉讼担任和恣意的诉讼担任,前者例如,破产管理人(在我国一般称为破产清算组),遗言执行人,失踪人的产业代管人等为别人的利益而享有诉讼施行权,后者例如,代表人诉讼准则。就本文所评论的代位权诉讼而言,债务人之所以具有当事人适格,在诉讼理论上可认为是一种法定的诉讼担任[5],但它与其它类型的诉讼担任又有着显着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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