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土地争议应以谁的名义起诉

来源:听讼网整理2018-05-18 07:05浏览量:342
案情
原告刘某等231名乡民以为被告某市人民政府将原告地点的某村办窑厂占用土地为第三人吴某、高某颁布土地运用证,使本组乡民失掉原享有土地运用权,侵略其合法权益,因本村乡民委员会回绝申述,刘某等人遂以乡民个人名义提申述讼。
不合
第一种定见以为,对触及乡村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服的,权益被危害人能够以个人名义提申述讼;第二种定见以为,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对触及乡村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申述的,过半数的乡民能够以团体经济安排名义提申述讼。
分析
《土地管理法》第十条的规则,乡民小组和村委会是团体产业的管理人,对触及乡村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的诉讼主体应当是乡民小组和村委会。民事诉讼法关于诉讼主体资格的规则,乡民小组或村委会有自己产业,可视为民事诉讼法规则的“其他安排”。当乡民小组以为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到危害时,乡民小组能够作为行政诉讼主体,应以自己的名义提申述讼。
实践中,常常遇到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或乡民委员会等对触及乡村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申述的状况,导致农人权益遭到危害而无法得到救助,引起群体性的上访。有些当地经过“农转非”的方式,将农人转为城市居民,原乡村团体经济安排成建制吊销,原乡民委员会不复存在,导致农人权益受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乡村团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则》第三条第一款规则“乡民委员会或许乡村团体经济安排对触及乡村团体土地的行政行为不申述的,过半数的乡民能够以团体经济安排名义提申述讼”。
本案中某市人民政府将原告刘某等人地点的村办窑厂给吴某、高某运用,假如原告刘某等231名乡民以为侵略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且这231名乡民人数超过了原告等人地点的团体经济安排人数的过半数即能够提起行政诉讼。

听讼法律咨询公众号

律师回复不错过

听讼法律咨询小程序

随时随地咨询

我是律师

 

联系客服 9:00-18:00

027-85881208

听讼律助公众号

案源信息早知道

鄂ICP备18021267号-4 鄂公网安备42018502003405号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鄂B2-20210603)

Powered by 听讼网 Copyright © 武汉听讼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联系地址: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465号三期光谷创意大厦2501-2502